琼花事件反响强烈 业内人士称保荐人必须尽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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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15日 06:43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江苏琼花隐瞒国债委托投资事件这几日在业内引起强烈反响。一些业内人士认为,虽然闽发证券及其保荐人代表在本次事件中应承担什么责任,目前无法下定论,但该事件中,作为保荐机构的闽发证券及保荐人代表,显然没有尽到勤勉尽责的要求。 东北某券商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司投行部门对江苏琼花事件,以及闽发证券在本次事件中的角色非常关注。
这位负责人称,从目前情况分析,江苏琼花国债委托事件可能有两种情况。第一,保荐人的确没有看到江苏琼花国债委托的相关协议,企业提供给保荐人的相关资料都表明这是企业的自营行为。第二,保荐人明明知道委托理财协议,却故意隐瞒。 如果是前者,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第六十条规定: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或者唆使、协助、参与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提供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文件,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再受理保荐机构的推荐;十二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已受理的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将保荐机构及相关保荐代表人从名单中去除。 这位负责人分析称,没有披露国债委托投资,显然属于重大遗漏。江苏琼花虽在招股说明书中只披露了自营国债投资3453万元(截至2003年末的帐面价值),但对于这家总资产仅2.5亿元的企业而言,即便是自营国债投资,保荐人也理应加以关注,特别是考虑到近期国债投资的风险性,更应认真调查、核实。而所谓认真调查,则需包括详细了解上述国债投资在哪些券商开户,并明确要求企业提供该项投资的相关凭证与协议。即使相关凭证、协议表明该笔国债投资属于自营,但时至今年六月份,鉴于恒信证券、德恒证券等公司事实上已经存在的且广为人知的风险,以及国债买卖过程中存在的不尽完善之处,作为保荐人也应给予特别关注,并进而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 如果是保荐人明知委托状况却故意隐瞒,那么按照前述第六十条规定,很可能属于情节严重性质,按照规定,中国证监会则会将保荐机构及相关保荐代表人从名单中去除。 对于江苏琼花保荐人是否适用相关免责条款,招商证券一位投行资深人士认为,《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中规定:对中国证监会采取的监管措施,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提出申辩的,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发行人或其高管人员故意隐瞒重大事实,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则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采纳。从江苏琼花的事件上看,即使企业刻意隐瞒委托理财行为,作为专业人士的保荐人代表,应该很清楚,此类国债投资可能蕴涵的巨大风险。江苏琼花保荐人却对此只字未提,该人士表示难以理解。 上海证券报记者 袁克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