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立案稽查琼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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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15日 00:01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国际金融报记者 安明静 发自北京 中国证监会7月14日对“琼花”事件作出回应,决定对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涉嫌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进行立案稽查,并自2004年7月9日起3个月内不受理其签字保荐代表人张睿、吴雪明推荐的项目。中国证监会将根据稽查结果,依法严肃处理相关责任机构和个人。
7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下,作为第一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上市不到10天的江苏琼花发布公告,称其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3453万元(截至2003年末的账面价值)自营国债投资的实际情况为:委托恒信证券投资理财1000万元,委托德恒证券投资理财1500万元,在南方证券自营购买国债1025万元。 江苏琼花的一纸公告再次引发了证券市场的诚信危机。也令刚刚推出的中小企业板受到重挫,并且一度拖累了整个大盘的走势。同时,由于证监会今年推出的上市公司保荐人制度已经正式启动,保荐人以及保荐机构在琼花虚假招股说明书中的责任问题如何界定也受到市场以及媒体的关注。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指出,经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初步核实,江苏琼花本次披露的国债投资信息与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信息不符,违反了《公司法》、《证券法》及证监会有关的信息披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于7月9日对江苏琼花及相关人员进行了公开谴责,证监会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签字保荐代表人进行了初步处理。 证监会发言人强调,所有发行人和上市公司都要依法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及其它相关中介机构要依法履行核查责任。上市公司诚实守信,中介机构勤勉尽责,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也是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根本措施。正是基于此,中国证监会于今年2月正式实施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其核心就是强化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责任。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充分、不及时,是市场健康发展的大患。对任何违反信息披露规定,造成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监管机构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中国证监会希望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能够引以为戒,依法规范运作。 证监会发言人表示,在揭露江苏琼花事件的过程中,媒体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国证监会始终重视媒体的监督,并将其作为重要的监管信息来源。证监会欢迎媒体对市场各方进行监督,也希望社会各界继续关心、支持证券市场建设,努力创造和维护市场发展的环境,共同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依照本法规定,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第六十四条保荐代表人因投资银行业务或其具体负责保荐工作的发行人在尽职推荐期间、持续督导期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开谴责的,中国证监会自公开谴责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已受理的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 《国际金融报》 (2004年07月15日 第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