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非正常离任考验公司独立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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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14日 09:00 证券时报 | ||||||||||
    有关国内上市公司治理的研究表明,过去一年以来,董事的非正常离任呈上升趋势,已经成为投资者改变市场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     正常情况下,董事离任应当发生在其任期届满而未获得连选连任的时刻。非正常离任是指发生在合法任期内的离任,尽管非正常离任同样需要经过必要的程序,包括董事会提案与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导致董事非正常离任的原因十分复杂,诸如工作变
    依据四川长虹(资讯 行情 论坛)7月9日对外发布的临时公告,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形成决议,“同意倪润峰先生因年龄原因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总裁职务”,同时“提名赵勇先生为公司董事人选”。在此之前,四川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局7月8日宣布,撤销四川长虹集团公司董事局,建立集团公司董事会,倪润峰不再担任集团公司党委常委、党委书记,同时绵阳国资委宣布赵勇接替倪润峰担任国营长虹机械厂厂长……     依法尊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关于董事任免的权力是不容争辩的。对此,目前开展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在制度上并没有忽视它的必要性。不久前,国资委在《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指出:“集团公司主业资产若全部或者绝大部分注入其控股的上市公司的,选聘试点企业董事要与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提名的董事相协调。”表面上看,四川长虹此次大股东人事变动与公司董事非正常离任在时间上以前后“相协调”的方式进行。但是,从实际情况看,四川长虹此次大股东人事变动是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格局发生根本性改变的直接原因,由此形成了控股公司董事会与其控制的上市公司董事会互不协调的局面。这显然不能理解为大股东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尊重。     四川长虹公司章程第79条规定:“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如此说来,在任期届满之前发生的非正常离任,必须存在一个经得起推敲的理由。经查验,公司本届董事会任期时间为2002年6月28日至2005年6月27日。换言之,如果没有足够的理由,倪润峰的任期应当延续到2005年6月27日。那么,按照上述董事会公告的说法,年龄原因可以构成董事非正常离任的理由吗?答案是否定的。理由是,只要当初年龄不构成董事选举及任用的障碍,也不应当成为如今继续担任董事职务的障碍。     独立性是各国《公司法》普遍接受的公司立身根本。中国现行的《公司法》也不例外。依据这一法律精神,任何有可能伤害到公司独立性的事项都应当受到禁止。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仅应当体现在经营活动当中,体现为独立经营与自负盈亏,也应当体现在包括董事会在内的公司治理结构当中。严格地讲,公司治理所追求的最终目标恰恰是独立性,而独立经营与自负盈亏只是公司治理的独立性在经营活动中的具体表现而已。因此,从独立性的角度讲,大股东人事变动不应当构成上市公司董事非正常离任的原因。如果控股公司的主要资产和利益存在于上市公司,其董事会与上市公司董事会互不协调的局面就不应当出现,哪怕是暂时的互不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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