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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丰华(600615)2003年年度报告补充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14日 06:2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2003年年度报告部分内容予以重新审议的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董事会重新审议2003年年报部分内容的决议的意见和提请公司对2003年报的监事会报告进行修改的议案,现根据上述决议,对公司2003年度报告补充公告如下:

  一、2003年年报第一节重要提示部分、第八节董事会报告部分、第九节监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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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第十节重要事项部分进行修改:

  1.重要提示表述修改为:公司现任董事会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前任董事会在2004年5月22日披露的2003年度报告重要提示部分和审计报告强调事项段部分所列重大事项,进行了审慎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现任董事会认为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在前述重大事项上基本履行了申报程序,事实是当时的丰华集团(包括董事会和经营层)很少给予批复或答复;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为了保持公司正常运营,在丰华集团不予批复或答复情况下,采取行政报批的默认原则进行操作。所以对前任董事会在推迟2003年年报的公告中声称不知情,并将上述重大事项定性为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的擅自行为,公司董事会认为这种说法有违事实真相。同时,现任董事会认为,造成上述不知情的原因是以汉骐集团派驻人员为主体的原董事会对公司未尽善良管理义务,不谋公司发展,一味挑起公司内部权力斗争引起的。董事会已经关注到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问题,目前正在梳理,力求通过法人治理、权限管理以及合理的利益激励机制等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公司长期以来存在的上下离心、治理不顺等问题,并在今后的经营管理中进一步完善。

  鉴于公司现任董事会已经排除了前任董事会对公司2003年年度报告的重大疑虑,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董事长孙莲英、总经理王成续、财务负责人潘世毅已就本报告所载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签字承担责任,公司现任董事会相信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管理当局的保证;公司前任董事会已经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除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外,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公司现任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修正部分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在前述保证的前提下,公司董事长李杰先生、财务负责人兼会计机构负责人李行军先生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本报告经前任董事会在2004年5月2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原董事高杰先生委托原董事于清才先生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原独立董事肖金泉、俞夏林、许铁良先生、因未联系上未参加该次审议2003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本报告经现任董事会在2004年7月1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补充修改并审议通过。公司董事范成国委托董事长李杰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公司董事李梦因故未能出席该次会议,独立董事沈扬华因公出国未能出席该次会议。

  2.董事会报告中四、宏观政策的变化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修改为截至2003年12月31日,由于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南厂区受北京地铁五号线车站影响(可能全部征用),规划要点未得到政府最终批复,土地转让的资金筹措报告和转让协议未得到丰华集团董事会(包括股东大会)的批准,以及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的搬迁计划尚未最终确认等因素的影响,致使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与北京沿海绿色家园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土地转让协议迄今处于未实质实施状态。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目前仍在现厂址(南、北厂区)生产经营,土地证仍在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名下,故此至今没有向北京沿海绿色家园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取土地转让费。

  3. 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有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说明

  1)如审计报告所述:截止2003年12月31日,贵公司其他应收款中应收实质控股股东汉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欠款211,058,674.59元。根据公司董事会关于汉骐集团及其关联控股公司的2.11亿元欠款问题的专项调查报告,上海丰华工商联合销售公司自1997年底置换给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到2000年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再次转让给汉骐集团,至今没有办理过产权过户的工商变更手续,但这属于受让方没有履行工商变更登记义务的违约行为,与本公司不存在任何责任关系。上海丰华工商联合销售公司作为自主经营的企业法人,其债务依法应由其以法人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汉骐集团据此认为联销公司隶属于丰华集团,意在抵赖其对公司的负债,公司董事会对此不予理会,董事会提请经营层严格执行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积极追讨汉骐集团及其关联控股公司的2.11亿元欠款。

  2)如会计报表附注十二(六)所述,贵公司子公司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2003年4月23日与北京嘉恒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转让下属制漆厂土地的补充协议,截至审计报告日止尚未获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股东批准。根据公司董事会关于北京红狮向北京嘉恒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让东厂区土地的问题的专项调查报告,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于2000年12月26日被正式置换进丰华集团前,所进行的东厂区土地转让已经过了当时的控股股东汉骐集团的批准,并履行了相关申报手续和决策程序。作为既成的历史事实,董事会认为该项土地转让事项无需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现任股东批准。

  3)如会计报表附注十二(八)所述,贵公司子公司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与唐山新戴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总价为2,600万元,拟建设高档海滨康乐休闲度假区,预计总投资28,000万元,尚待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根据公司董事会关于北京红狮投资唐山新戴河土地项目的问题的专项调查报告,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在唐山新戴河旅游土地投资项目上,仅限于2600万元的土地投资额,2.8亿元投资总额是寻求合作开发的投资估算额,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基本履行了申报程序,但未见丰华集团的批复或回复。按照《公司章程》,本投资事项无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监事会报告中的1、依法运作情况删除以下文字:公司能依法运作,决策程序符合法定要求,监事会尚未发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有违法行为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的内容。

  5.监事会报告中增加关联交易情况一节,内容如下:监事会关注到截至2003年底,公司的控股股东汉骐集团并未履行其在2002年年报中的还款承诺,反而与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额增至2.11亿元,比2002年底增长了6.6%。监事会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各种手段,积极追讨汉骐集团及其关联方的巨额欠款,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将公司损失降至最低。

  6.重要事项(二)第3点增加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拟以2600万元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额,其余资金将寻求由合作方解决。内容;第4点删去本补充协议需经上报双方股东批准后生效。第5点在截止2003年12月31日后插入增加由于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南厂区受北京地铁五号线车站影响(可能全部征用),规划要点未得到政府最终批复,土地转让的资金筹措报告和转让协议未得到丰华集团董事会(包括股东大会)的批准,以及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的搬迁计划尚未最终确认等因素的影响,致使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与北京沿海绿色家园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土地转让协议迄今处于未实质实施状态,内容。

  二、2003年年度报告补充披露内容如下:

  1、补充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根据汉骐集团有限公司书面情况说明,汉骐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联大集团有限公司是隶属于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大型国有企业集团,成立于1994年,注册资本4亿元,法人代表吴晓梦,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业务及房地产开发,高速公路建设与经营,石化和精细化工产业生产等。上述情况公司已于2002年6月1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本次年报属披露遗漏。

  2、补充披露公司主营业务的范围及其经营状况。董事会报告的主营业务的范围及其经营状况中,应补充北京地区的涂料行业主营业务利润3832.85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27.1%;上海地区制笔行业主营业务利润-545.57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125.01%。

  在主要控股子公司一栏中,应补充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总资产47238.3万元,2003年实现净利润-12307.37万元;上海丰华圆珠笔有限公司应补充总资产6515.68万元,2003年实现净利润-1724.48万元,2003年产品销售收入1150.92万元。

  三、关于2003年度报告勘误更正如下:

  公司2003年年报中的有关会计数据与业务数据及其文字表述多处有误,应更正如下:

  (1)2003年年报中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应收帐款中的255户应收金额共计1783.12万元,计提坏帐准备1749.72万元;114户应收金额8495.47万元,计提坏帐准备8342.84万元。

  公司经重新核查,并经会计事务所重新确认:截止2003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账款共计556户,应收金额共计21,278,932.10元,计提坏帐准备共计20,475,254.71元;其他应收款共计121户,应收金额共计166,884,477.99元,计提坏帐准备共计5,873,947.70元。其他应收款共计121户,应收金额共计166,884,477.99元,计提坏帐准备共计155,873,947.70元。。

  (2)报告期内股东权益变动情况中的未分配利润本期增加数,年报制作时放在了本期减少数一栏,应去掉前面的负号。

  (3)200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以后每股收益应为-095元。

  (4)2003年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20,379,080.18元应为-23,272,062.48元。2003年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0.14元应为0.15元。

  (5)2003年净资产收益率-82.63%应为-82.62%。

  (6)报告期内股东权益变动情况中披露的资本公积金本期增加2124.69元,系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无法支付的土匪转入应为款项转入。

  (7)2003年主营业务收入145,885,660.31元,应为149,215,660.31元。

  (8)2003年现金及现金净增额-1,469,824.49元应为-14,698,241.49元。

  (9)关于控股股东的股份减持,年报中的表述为2003年3月16日司法拍卖成交划转后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其中2003年3月16日应为2004年3月16日。

  (10)公司在董事会报告中披露,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解释说明段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说明,上述表述与现行有关规定不符,更正为出具了有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11)在选举更换公司董事、监事情况中披露的2003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的董事名单中遗漏了王志当选董事的情况,公司予以更正。

  (12)公司在股东大会情况简介中披露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唐勇强先生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按现有相关规定,对见证律师的披露应删除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定语。

  (13)监事会报告中关于上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2003年度出具的审计报告,统一调整为有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特此公告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7月14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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