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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海谈公司法修改(1)归零思考全面修正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14日 06:2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刘俊海:商法博士,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研究生院教授、所长助理。兼任中国消费者协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作为起草工作小组成员,参加全国人大财经委《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起草,并研究《公司法》修改课题。1999年9月被北京市法学会授予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称号。

  公司法学界对于《公司法》的修改存在大修、中修和小修三个思路之争。笔者力主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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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进行全面修改。由于立法背景的历史局限性、公司法理论的储备不足,现行《公司法》从立法理念到立法技术乃至于制度设计都明显滞后于我国的公司实践,更不符合我国公司法进一步推动公司成长与发展的政策目标。为增强新《公司法》的创造性、竞争性与可操作性,立法者必须有大手笔、新思路,而不能满足于对现行立法的修修补补,必须以公司法的现代化、国际化和竞争力为目标,大胆跳出现行《公司法》的既定框架,正视我国公司实践中的困难与问题,认真梳理公司运作与审判实务中的先进经验,大胆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

  公司法的全面修改也符合稳定性与开放性兼顾的原则。为保护中外投资者的合理法律预期,《公司法》理应具有相当的稳定性,避免朝令夕改。因此,凡是看准的《公司法》制度改革,应当尽可能一步到位,避免由于逐步推出改革而干扰投资者对法律环境的长远预测。例如,马车时代的公司法与互联网时代的公司法应当有所不同。新《公司法》理应对股东大会的电子化等问题作出回应。当然,立法者并非圣贤,无法对未来的公司法律现象先知先觉,只能随着对公司法律现象的不断认识,而不断修改立法。实在不具备一步到位条件的立法改革,也应逐步推进,避免立法偏激冒进,缺乏可操作性。

  世界范围内的公司法都在面临改革。例如,美国为回应公司治理丑闻,重振公司治理雄风,遂于2002年7月出台《萨班斯--奥克斯雷法》作为公司法彻底改革的重要举措。又如,《日本商法典》中的股份公司制度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每隔一两年就修改一次,在1997年时竟然先后于5月、6月和12月修改了三次。进入21世纪后,本无统一《公司法典》的日本则在酝酿更加雄心勃勃的公司法修改计划,即废止《有限责任公司法》,并将《日本商法典》中的股份公司制度独立出来,单独制定一部综合的、统一的《公司法典》。

  当然,现行《公司法》颁布以来对于规范和推动公司实践居功至伟。对现行公司法中的成功经验,立法者应当认真提炼、坚持和发展。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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