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海谈公司法修改(1)归零思考全面修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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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14日 06:2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刘俊海:商法博士,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研究生院教授、所长助理。兼任中国消费者协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作为起草工作小组成员,参加全国人大财经委《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起草,并研究《公司法》修改课题。1999年9月被北京市法学会授予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称号。 公司法学界对于《公司法》的修改存在大修、中修和小修三个思路之争。笔者力主对
公司法的全面修改也符合稳定性与开放性兼顾的原则。为保护中外投资者的合理法律预期,《公司法》理应具有相当的稳定性,避免朝令夕改。因此,凡是看准的《公司法》制度改革,应当尽可能一步到位,避免由于逐步推出改革而干扰投资者对法律环境的长远预测。例如,马车时代的公司法与互联网时代的公司法应当有所不同。新《公司法》理应对股东大会的电子化等问题作出回应。当然,立法者并非圣贤,无法对未来的公司法律现象先知先觉,只能随着对公司法律现象的不断认识,而不断修改立法。实在不具备一步到位条件的立法改革,也应逐步推进,避免立法偏激冒进,缺乏可操作性。 世界范围内的公司法都在面临改革。例如,美国为回应公司治理丑闻,重振公司治理雄风,遂于2002年7月出台《萨班斯--奥克斯雷法》作为公司法彻底改革的重要举措。又如,《日本商法典》中的股份公司制度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每隔一两年就修改一次,在1997年时竟然先后于5月、6月和12月修改了三次。进入21世纪后,本无统一《公司法典》的日本则在酝酿更加雄心勃勃的公司法修改计划,即废止《有限责任公司法》,并将《日本商法典》中的股份公司制度独立出来,单独制定一部综合的、统一的《公司法典》。 当然,现行《公司法》颁布以来对于规范和推动公司实践居功至伟。对现行公司法中的成功经验,立法者应当认真提炼、坚持和发展。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