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南华(000660)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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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14日 03:06 证券时报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于2004年3月15日收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起诉状各1份,案号为(2004)越法民二初字第234号,本公司于2004年3月1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一)案号(2004)越法民二初字第234号诉讼事项情况 1、诉讼受理日期:参照民事起诉状日期2004年2月20日 2、诉讼机构名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广州市吉祥路111号) 3、向本公司送达诉状时间:2004年3月15日 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 5、被告: 第一被告:广州市南华制衣公司(控股股东关联企业) 第二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6、诉讼请求: ①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贷款本金270万元及利息606,138.62元(截止至2003年12月20日),余下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及相应的复息,直至贷款清偿为止。 ② 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7、开庭日期:2004月4月7日下午15时30分 8、开庭地点: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广州市吉祥路111号) (二)判决情况 1、判决日期:2004年4月14日 2、判决结果: ①被告广州市南华制衣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借款270万元及利息、罚息和复息(从2000年12月21日至2001年3月10日,按年利率7.5735%计利息;从2001年3月11日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按年利率7.56%计罚息,对逾期支付的利息、罚息按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复息)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 ② 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其有权向被告广州市南华制衣公司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26,71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市南华制衣公司负担,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该款迳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对判决结果无异议,第一被告广州市南华制衣公司对判决结果无异议,并表示没有偿还能力。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已将本金和利息记入预计负债,广州市南华制衣公司表示没有偿还能力,本案受理费26,711元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有影响。 (四)传票(2004)越法执字第1883号内容 传唤事由:执行 应到时间:2004年7月12日10时30分 (五)执行通知书内容: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提出的执行申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越法民二初字第234号书,因申请人提出你(单位)尚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在2004年7月9日前履行:将借款本、息、诉讼费共计人民币3,306,138.62元清还给申请人。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六)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七)备查文件:传票和执行通知书(2004)越法执字第1883号 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四年七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