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得雨活”告赢北京“更香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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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14日 02:17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记者朱伟东)昨天记者获悉,备受业内关注的江西省景德镇市得雨活茶有限公司诉北京更香茶叶有限责任公司侵权案终于有了结果。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判决:北京更香茶叶有限责任公司因生产、销售“得雨生茶”,侵犯了景德镇市得雨活茶有限公司所拥有的“得雨”商标专用权,被法院判令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景德镇市得雨活茶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得雨活茶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据法院有关方面介绍,本案关键在于江西景德镇市得雨活茶有限公司是否拥有“得雨”的商标专利权,而得雨活茶有限公司早已申请了国家专利。因此,北京更香茶叶有限责任公司自2003年就开始生产制作“得雨生茶”,并在北京、浙江等地销售,严重误导消费者侵犯了得雨活茶有限公司所拥有的“得雨”商标专用权。 专家分析说,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例。因为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包括使用权、独占权、许可使用权等8种权利),受法律保护。北京更香茶叶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类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并销售该商品所导致的侵权事件应该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同时,专家认为近年来由于行业间竞争格局的激烈,侵权事件已经是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典型,对于规范程度较低的茶叶行业而言,如何保护商标专用权、树立品牌的自身保护意识更值得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