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茶坊)民航补偿“他律”规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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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13日 10:56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 |||||||||
魏文彪 据7月6日《新闻晨报》报道,深圳航空公司7月5日率先出台国内首个航班延误现金补偿标准,但推出首日,40多名旅客就联名传真投诉函,称深圳航空公司7月4日深圳飞上海虹桥机场的ZH721航班延误。而深航工作人员对记者强调,航班延误、滞留是天气原因,属不可抗力,故不在现金补偿之列。
深航工作人员说航班出现延误与滞留是受“蒲公英”台风影响,但旅客联名发来的投诉函称,旅客中当时有人与虹桥机场电话联系,证实虹桥机场天气正常。而旅客中又有人询问得知:7月5日凌晨1时还有一架深圳至上海的飞机降落浦东机场。虽然不能因此就表明旅客关于天气以及能否降落的判断就是准确的,但这反映出旅客在是否遭遇不可抗力问题上缺乏知情权,即难以依靠自己的力量核准是否真的是遭遇了不可抗力。对于这一确实存在的漏洞,任何补偿条款都不应视而不见。 在“非典”出现与蔓延时,尽管国家在采取一些阻击措施时对部分受损群众进行了补偿,但国家确实是不存在法定的补偿义务的,因为非典的出现是一种不可抗力,而政府采取的一些措施也属于非常时期的非常措施。而民航遭遇不可抗力应当与此有不同。载客飞行是赢利性商业活动,既然是赢利性活动,就不能只管收益而不接纳风险,“保赢不输”。如果遭遇到风险不赔偿,那就等于是将商业风险转嫁给了旅客,因而是不公平的。 当然,如果双方都是企业,为着共同赢利的目的签定合同,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是可以受到免责条款保护的。但旅客既是非赢利单位或个人,民航方面就不应简单援引免责条款来拒绝补偿旅客。而出现延误后假借理由拒绝补偿情况,是与深航出台《顾客服务指南》中的“自律型行为”分不开的。“自律型行为”就免不了会倾向于自我保护,因而要切实维护广大旅客的利益,还需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来对补偿问题进行规范,变“自律”为“他律”。(日京/编制)(来源:金羊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