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秘而不宣,深交所开出中小板块首张罚单
江苏琼花上市半月遭谴责
本报讯 (记者邓瑞燕)昨日记者从深交所获悉,深交所对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深交所认为,江苏琼花作为中小企业板块首批上市企业之一,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没有如实披露有关委托理财事实,不仅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也严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7月1日,在有关媒体对江苏琼花国债投资风险提出质疑后,深交所向该公司发出了问询函。7月6
日,约见了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7月7日,约见了闽发证券保荐代表人,进一步了解并核实有关情况。 经深交所查实,江苏琼花有以下事实未在2004年6月18日刊登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如实披露:一是,2002年7月25日,公司将1500万元资金给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该项委托理财于2004年8月4日到期;二是,2003年4月24日,公司将1000万元资金给恒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为期1年的委托理财,委托期届满时未收回资金;三是,2004年6月17日,公司将上述两项委托理财权益转给扬州德龙化工有限公司,后者向公司出具了代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恒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委托理财资金的承诺函。
针对于此,深交所得出结论,江苏琼花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对市场造成了恶劣影响。公司董事长于在青、董事兼总经理敖吟梅未能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的责任。深交所决定对江苏琼花和公司董事长于在青、董事兼总经理敖吟梅予以公开谴责。对于江苏琼花及上述人员的违规行为和公开谴责处分,深交所将记入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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