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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感染艾滋病医院要赔吗?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13日 10:17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案情

  1995年3月14日,巩义市女青年孙某因临产入住巩义市人民医院,手术时发生失血性休克,医院为其输血900毫升。但孙某出院后,身体一直不好,间断发热,全身无力,经河南省性病、艾滋病防治研究所检测,原告HIV一1型抗体为阳性。2003年孙某将这家医院诉至法庭。巩义市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医疗单位,为原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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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液属自行采集,当时未领取《采供血许可证》,由于其自身存在过错,给原告的人身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害,并为此支付了相关费用。法院判决对原告的损害后果负全部赔偿责任,原告已支付的费用判决由被告予以赔偿。

  由于此病的特殊性,原告仍常感身体不适,未间断就医治疗。截至2004年4月14日,原告先后在巩义市、郑州、北京等医院购药治疗,花去医疗费用近5万元。原告找被告索赔未果,导致原告再次提起诉讼。

  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巩义市人民医院作为医疗单位,在采血、输血时,应严格按照卫生部门的采血、输血规定进行,但被告在未办理《采供血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采血、输血,其行为本身存在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负全部赔偿责任。由于原告所感染的艾滋病病毒,就目前的医疗条件,还没有有效的彻底治愈方法,且存在诸多并发症,原告为该病继续治疗的7万元,被告仍应进行赔偿。(梁鹏)

  (金陵/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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