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合并、变更、注销,实行备案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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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13日 10:12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 |||||||||
本报讯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报道,鉴于对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审批作为非许可类审批项目保留,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决定对合并、变更、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 一、税务师事务所的合并、变更、注销,应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报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
二、合并、变更性质后的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由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再核发。 三、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由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核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四、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已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合并、变更、注销手续的,应在30日内上报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蕥 嬉/编制)(来源:金羊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