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两类特殊费用支付有新规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13日 07:41 深圳商报 | |||||||||
可直接从外汇账户或者用人民币购汇对外支付 跨国公司两类特殊费用支付有新规 【据新华社北京7月12日电】(记者张建平)跨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支付代垫的费用和分摊的部分管理费用从8月1日起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对外支付,跨国公司经营环
据外汇局有关负责人12日介绍,跨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经常会发生支付代垫外籍员工工资、福利津贴、商业保险、社会保险、海外差旅费、境外培训费及分摊的研发费、采购费、营销费等管理费用。以前,我国对这两类特殊的非贸易费用一直没有明确规定,给跨国公司带来诸多不便。 这位负责人说,从去年7月起,我国率先在北京、上海、深圳进行试点,允许跨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将这两类特殊非贸易费用凭有关凭证,直接从外汇账户对外支付或者到银行用人民币购汇对外支付。从8月1日起将这项政策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凡符合规定条件的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如需办理这两类非贸易项下的售付汇手续,应持书面申请和其境外关联公司名单等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经所在地外汇分局核准后,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可持核准文件及相关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非贸易项下购付汇手续。 这位负责人说,为方便企业、减轻外汇指定银行操作难度,外汇局还规定,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可从网络下载相关合同或协议、支付通知等,加盖公司印章后,凭此办理非贸易购付汇手续。 外汇局这项政策所指的跨国公司是,“同时在境内外拥有关联公司、且由一家在中国境内的关联公司行使其全球或区域(含中国)投资管理职能的企业集团,包括中资控股企业集团(即中资跨国公司)和外资控股企业集团(即外资跨国公司)”。 单一外商投资企业(外商实际出资比例不低于25%)如有需要,且满足最近3年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无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发生、财务状况良好、经常项目外汇收支规模较大、在当地具有重要影响等有关条件,经所在地外汇分局核准,可比照跨国公司办理有关非贸易项下的购付汇手续。 作者:记者张建平 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