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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鲁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2000年至2003年间重大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提示性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13日 06:2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的任何虚假刊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本公司2000年至2003年间向银行借款累计金额7.164亿元,直接由本公司原大股东泰安鲁浩贸易公司占用和偿还。本公司未对这些银行借款和银行承兑汇票纳入会计核算,2004年3月泰安市财政局对此进行了行政处罚。根据有关规定,本公司对此重大会计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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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进行更正。因此,本公司2000年至2003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将发生一定变化,主要涉及上述年度的资产与负债状况,对各年度的利润没有实质影响。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现将公司有关财务信息的更正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更正事项的说明。

  1、本公司原第一大股东泰安鲁浩贸易公司占用本公司资金情况

  泰安鲁浩贸易公司系公司原第一大股东,原持有公司股份76,791,73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5.05%,于2001年3月7日以协议方式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50,280,000股后,持有公司股份26,511,73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5.55%至今。

  2000年度本公司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5份,涉及银行借款5500万元,签发银行承兑汇票3份,金额5600万元,年末余额11100万元;2001年度本公司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8份,涉及银行借款10800万元,签发银行承兑汇票10份,金额12200万元,年末余额23000万元;2002年度本公司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7份,涉及银行借款8440万元,签发银行承兑汇票5份,金额6000万元,年末余额14440万元;2003年度本公司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3份,涉及银行借款5500万元,签发银行承兑汇票9份,金额17600万元,年末余额23100万元。以上资金直接划转至泰安鲁浩贸易公司。上述事项未纳入相应的年度报告披露。

  以上资金到期均由泰安鲁浩贸易公司通过本公司账户偿还,融资费用由其承担,没有逾期、欠息的现象发生。因上述事项系公司原个别领导私自安排所为,并未通过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等相关决策程序,没有签署任何协议,未付给公司任何费用,亦未通知有关部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属个人行为,致使上述资金未纳入统一的会计帐务内核算。

  今年3月,泰安市财政局对公司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检查,针对上述情况认为:公司银行借款核算不实、应付票据核算不实。于2004年3月16日对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泰财监处字[2004]第1号),并对公司及公司原董事长和原总经理分别进行了行政处罚,公司于2004年5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就《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披露。

  2、泰安鲁浩贸易公司占用资金的解决情况

  泰安鲁浩贸易公司于2004年3月末之前将上述资金全部归还了本公司。公司对泰安鲁浩贸易公司的还款,亦及时归还了到期的银行借款2.4亿元。其中:归还泰安鲁浩贸易公司占用的到期银行贷款1.16亿元,其余资金归还了公司正常银行贷款1.24亿元。对泰安鲁浩贸易公司归还的未到期的1.15亿元银行借款,也已全部纳入了公司财务会计账内核算。

  3、关于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

  2000年至2003年,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先后制订和完善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议事规则》、《工作细则》等一系列制度。几年来,大多数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基本上按照制度要求开展工作,坚持按制度办事。但也存在着原个别高管人员未能履行程序、未按制度办事的现象,主要是由于原个别高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在执行制度中存在着随意性,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和依法规范运作的能力差,不能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来规范、约束个人的行为。因此,导致了上述事项的发生,且上述事项因未履行程序,属个人行为,除原董事长、总经理外,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事先均不知晓,一直未发现有上述事实。

  4、公司对有关行政复议的情况说明

  针对泰安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本公司银行借款、应付票据核算不实的违规行为”,本公司认为该事项的发生未通过公司相关的决策程序,属个人行为所致,有关责任人及公司已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并且上述事项已经全部解决,已不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为此,我公司已于2004年4月29日向泰安市人民政府复议应诉办公室提出了行政复议的申请(有关事项于2004年7月2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作了披露)。公司对此密切关注,将进展情况及时告知投资者。

  5、有关部门对本公司的整改要求

  就上述事项,泰安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整改,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关于对泰安鲁润股份有限公司监管工作函》指出:“公司尽快落实有关部门对公司会计核算进行整改的要求,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证监会计字[2003]16号)等的规定,对上述核算不实事项进行更正和调整。并根据《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以此为深刻教训,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完善约束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高管人员的自律意识,加大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防止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借此机会向广大投资者深表歉意。

  二、此次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

  针对泰安市财政检查发现的问题,本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了帐务处理,其更正事项主要对公司涉及的有关年度间的资产和负债产生影响:2000年末负债增加11100万元,应收款项增加11100万元,资产总额增加11100万元;2001年末负债增加23000万元,应收款项增加23000万元,资产总额增加23000万元;2002年末负债增加14440万元,应收款项增加14440万元,资产总额增加14440万元;2003年末负债增加23100万元,应收款项增加23100万元,资产总额增加23100万元;2004年一季度末负债增加23100万元,应收款项增加23100万元,资产总额增加23100万元。截止目前为止,上述应收款项已全部收回,上述事项涉及各年度间计提坏账准备问题,对相关各年度间的坏账准备进行计提对公司没有实际影响,公司不作计提处理。上述事项对公司各年度的利润情况没有实质性影响。

  三、公司更正后的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告因时间原因未经审计,待审计后与未经审计的最近一期中期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一并作相应披露。

  泰安鲁润股份有限公司

  二○○四年七月十二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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