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明珠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诉讼、贷款事项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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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13日 06:2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西藏明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因流动资金短缺,于2003年8月27日与西藏净土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净土鲜公司”)签署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本公司将持有的286万股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海国发”)法人股
2003年11月19日,净土鲜公司以本公司未及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同时申请调解。经法院调解,净土鲜公司同意本公司将合法持有的286万股北海国发股份作价500万元抵偿债务,双方债权债务清结,互不找补。本公司同意法院调解。2004年2月1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04)川执督字第31号《执行案件督查督办函》,2004年3月2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04)川执督字第31-1号《指定执行决定书》,决定将此借款诉讼案由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近期北海国发的286万股股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自此,本公司不再持有北海国发的股权。本次诉讼预计将产生投资收益约160万元。 二、公司获得潍坊市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280万元,期限为:2004年3月29日至2005年3月29日;获得潍坊市交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1000万元,期限为:2004年5月26日至2005年12月27日;同时公司2004年5月19日到期的西藏中国银行2000万元贷款也获得展期,期限为:2004年5月19日至2005年5月18日。 特此公告 西藏明珠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7月12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