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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法规有“致命伤”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13日 03:53 人民网-市场报

  典当正悄悄地成为中小房地产企业融资的新渠道。法律专家指出,要真正发挥典当在房地产融资方面的优势,医治好房地产典当法规“身份”低微与定性模糊的“致命伤”是基本前提。

  自去年下半年以来,随着多项针对房地产市场金融调控措施的出台和实施,银行房地产信贷明显收紧。这使得不少房地产企业开始寻找新的融资渠道。其中,房地产典当以其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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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便捷的优势,尤其受到中小房地产企业的青睐。

  根据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现已归入商务部)2001年制定的《典当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可见,房地产典当必须以“抵押”的形式进行。据了解,目前上海市典当行进行的房地产典当业务,与银行的抵押贷款非常相似,都是由房地产权利人将房地产作为抵押担保,从而取得一定资金,并在约定期限内偿还资金、支付利息后,再解除房地产抵押。在登记方面,《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可以申请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的情况有抵押、设典及其他三种情形。虽然该条例将抵押权和典权分为两种不同的他项权利,并分列了登记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房地产典当均以抵押权方式进行登记。

  “身份”低微是房地产典当法规的第一“致命伤”。君悦律师事务所温嘉蕾律师说,我国《合同法》中没有将典当合同作为有名合同单独予以规范,而《典当行管理办法》在立法层次上仅属于部门规章一级,法规的位阶较低。其次,现行法规和实际操作均把房地产典当融资与抵押借款混为一谈。华东政法学院一位学者指出,典当作为一种非常传统的融资方式,在对当物的占有、当期内当物产生的收益归属、当物绝当后的处理方式等方面,都与抵押借款有很大不同,是一种有自身法律特性的合同关系。将房地产典当与房地产抵押贷款这两种法律关系等同,不仅不利于发挥典当灵活、便利的融资优势,而且提高了中小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成本,增大了典当行的经营风险。另外,根据现行的房地产法规与典当管理办法,在绝当后,典当行未必能合法取得作为典当物的房地产,这点在新近兴起的“土地典当”中表现最为明显。专家认为,房地产典当法律关系需要由更高级别的法规进行专门调整,至少应当是国务院行政法规。同时,应当把典当与抵押借款区别开来。

  (杨柏国)

  《市场报》 (2004年07月13日 第十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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