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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万鸿(600681)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13日 03:43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交通银行武汉分行江岸支行50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

  武汉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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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法院”)发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举证通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根据《证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名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该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交通银行武汉分行江岸支行

  (2)被告:武汉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起诉状主要内容:

  2003年7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编号为岸交银2003年贷字A12D03155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期限11个月,从2003年7月25日至2004年6月23日。并约定当被告涉及重大诉讼案件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等强制执行措施时,原告有权单方面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所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合同签定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被告未依约还款。

  (4)请求事项:

  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及逾期罚息(逾期罚息按人民银行颁布的逾期罚息记付标准算至被告付清欠款之日止);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3、其他情况: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武立保字第1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50,000,000元整,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4、有关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该项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较大影响。

  5、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诉状》

  (2)《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举证通知》

  (3)《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5)《借款合同》

  (二)广州万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950万元借款纠纷案

  武汉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万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出的《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根据《证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名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该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下九路支行

  (2)第一被告:广州万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起诉状主要内容:

  2003年3月7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03030016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第一被告发放人民贷款950万元,借款期限由2003年3月7日至2004年2月20日。2003年2月24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03030016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由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在2003年2月24日至2004年3月24日之间向原告借贷的最高数额在人民币950万元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第一被告于合同到期日(即2004年2月20日)向原告偿还了人民贷款本金20万元。经两被告申请,原告与两被告于2004年2月19日签订了展期协议,展期至2004年5月19日,并约定第一被告的还款责任和第二被告的继续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展期到期后,第一被告仅于2004年5月19日偿还了人民币贷款本金20万元,并未依约向原告偿还剩余的贷款本金,第二被告亦未依约履行其应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

  (4)请求事项:

  要求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910万元及利息51188.97元;要求第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责任;要求上述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及因诉讼而产生的全部相关费用

  3、有关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该项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较大影响。

  4、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

  (2)《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

  (4)《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5)《最高额保证合同》

  (三)东莞嘉龄印铁制罐厂有限公司2500万元借款纠纷案

  武汉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出的《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根据《证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名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该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2)第一被告:东莞嘉龄印铁制罐厂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武汉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起诉状主要内容:

  原告在起诉状中称:2002年4月12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编号A302002003),该合同规定原告授予第一被告最高授信额度和一般贷款的具体授信额度为人民币2500万元,该最高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为2002年4月12日至2003年4月12日。同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A302002003),该合同约定第二被告为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项下发行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所保证的债权最高余额为《综合授信合同》约定的最高授信额度,即人民币2500万元。2002年4月12日、15日、16日,原告与第一被告分别签订了三份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A122002005、A122002008、A122002009),向其发放了三笔合计2500万元的贷款,第一被告分别向光大银行出具三份借据(借据号为:00201061、00201063、00201065)。借款到期后,第一被告除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外,余下2400万第一被告始终没有履行其还款义务。

  (4)请求事项:

  要求第一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400万元人民币及至清偿日止的所有利息(截止于2004年3月21日为1033324.98元);要求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相关费用。

  3、其他情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二被告价值人民币25033324.98元的财产。

  4、有关事项对公司基本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经本公司核查,本公司2001年度和2002年度报告曾经公布公司2001年3月为东莞嘉龄印铁制罐厂有限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提供担保,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起诉书中所述的担保发生在2002年4月,公司没有此项担保的董事会记录及董事会决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起诉书中也没有说该项担保系2001年贷款续贷的担保。目前,第一被告厂房已被查封、无任何经营管理人员办公,公司尚无法确认该笔借款及担保是否属实,因此尚难预测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5、备查文件目录:

  (1)《起诉状》

  (2)《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

  (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四)交通银行武汉分行江岸支行诉本公司和武汉长森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三起票据纠纷案进展情况

  1、武汉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04)岸经初字第620号、621号、622号三份民事判决书(上述诉讼事项的具体内容已在本公司2003年年度报告重要事项中披露,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2、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三份判决书一审判决结果均为:

  (1)被告武汉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交通银行武汉分行江岸支行支付商业承兑汇票金额5,000,000元(三份判决合计支付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5,000,000元)。

  (2)被告武汉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交通银行武汉分行江岸支行支付上述商业承兑汇票金额的逾期利息。

  (3)被告武汉长森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公司对判决结果的意见:

  本公司拟不对此案进行上诉。

  4、有关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该项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较大影响。

  5、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

  (2)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岸经初字第620号、621号、622号)

  本次公告前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武汉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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