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宝丽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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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13日 03:43 证券时报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2003]99号”《关于核准广东宝丽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通知》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2003年10月14日至2003年10月27日实施了2002年度配股方案,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人民币8,426.28万元。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和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2003]99号”《关于核准广东宝丽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通知》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以2001年末总股本193,500,000股为基数,向本次配股股权登记日的全体股东每10股配售3股,可配售股份总额为58,050,000股。其中向法人股股东配售40,500,000股,法人股股东已全部放弃本次配股权;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17,550,000股。本次配股实际配售额为17,550,000股,配售价格为5.19元/股,应募集资金9,108.4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为人民币8,426.28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03年11月3日全部到位,并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2003]京会兴验字第26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前次募集的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如下:(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二)项目效益情况:(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1公司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大新城智能化商住小区一期工程”承诺实现的效益系按照15%的优惠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可实现的税后净利润; *2公司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大新城智能化商住小区一期工程”由于资金于2003年11月才到位,目前正在建设的过程中,因此尚未产生效益。 (三)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截至2004年6月30日)与配股说明书承诺投入情况对照如下: 1、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公司配股说明书承诺的“大新城智能化商住小区一期工程”投资总额为20,550万元,而2003年10月实际募集的资金为8,426.28万元,募集资金与项目总投资金额差12,123.72万元。根据配股说明书的相关承诺,不足部分将由公司自筹解决。 2、尚未投入使用的募集资金2,278.48万元,现存于银行专户管理。 3、公司配股说明书承诺的“大新城智能化商住小区一期工程”投资与实际投资相符。 三、综上所述,本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02年度配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已按照《配股说明书》承诺的投资项目计划正在进行当中,与《配股说明书》承诺的募集资金投向一致。大新城智能化商住小区一期工程的建设完成,将为公司增加新的利润来源。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与本公司信息披露无差异。 广东宝丽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四年七月十二日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2004)京会兴核字第17号 广东宝丽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截止2004年6月30日)的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性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等;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董事会提供的资料发表专项审核意见。我们的专项审核报告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出具的,所发表的专项审核意见是我们在进行了审慎调查,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实施审核的基础上,根据审核过程中所取得的材料作出的职业判断。 经审核,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运用的有关情况如下: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和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8月15日下发的《关于核准广东宝丽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通知》(文号为“证监发行[2003]99号”)的规定,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贵公司于2003年10月14日至10月27日向全体股东配售普通股股份17,550,000股,其中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17,550,000股。每股配售价格5.19元,应募集资金9,108.4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426.28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03年11月3日全部到位并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2003]京会兴验字第26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经审核,贵公司前次募集的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二)项目效益情况:(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1贵公司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大新城智能化商住小区一期工程”承诺实现的效益系按照15%的优惠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可实现的税后净利润; *2贵公司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大新城智能化商住小区一期工程”由于资金于2003年11月才到位,目前正在建设的过程中,因此尚未产生效益。 (三)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截至2004年6月30日)与配股说明书承诺投入情况对照如下: 1、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2、配股说明书承诺投入情况:(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贵公司配股说明书承诺的“大新城智能化商住小区一期工程”投资总额为20,550万元,而2003年10月实际募集的资金为8,426.28万元,募集资金与项目总投资金额差12,123.72万元。根据配股说明书的相关承诺,不足部分将由贵公司自筹解决。 3、贵公司配股说明书承诺的“大新城智能化商住小区一期工程”投资与实际投资相符。 (四)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与贵公司有关历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以及与贵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截止2004年6月30日)核对如下:(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1、与2003年的年度报告和2004年的中期报告核对: 2、与董事会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核对: 三、审核结论 经审核,我们认为:贵公司董事会本次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截止2004年6月30日)与贵公司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贵公司披露的2004年年度报告和2004年1季度的季度报告完全相符。 四、报告使用范围声明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贵公司将本专项审核报告作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必备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对本专项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万通新世界广场B座706室 报告日期: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