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雷同”之规考验基金的产品设计和发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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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12日 01:05 证券时报 | |||||||||
朱晴 从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拟募集的基金应不与拟任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基金雷同”。而在其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中将基金的类别也分成了股票、债券、货币市场、混合基金等几个大类。毫无疑问,此项规定无疑会对基金产品设计及发行产生影响。
有关人士透露,事实上,监管部门做出此规定,主要是针对前期有部分基金公司上报新产品与已有产品比较雷同:由于前期发行的一基金产品颇受欢迎,该公司上报了一个几乎一模一样的基金产品。为了杜绝该类事件的发生,监管部门便出台了此规定。一位基金公司的市场部总监说,尽管目前银行也有一些比较雷同的外汇产品,但他们是有1年或2年封闭期的,跟目前的开放式基金有着本质的不同,管理层对此进行规范是有道理的。 另一家基金公司主管营销的副总也表示,管理层此举很有意义,这样让大家知道以后发2号、3号的模式是不可行了,只有另寻良策。一直以来,在基金公司的发行中就有重首发轻持续营销的特点,而从管理层的政策导向可以看出,是希望基金公司也应将持续营销作为一个工作重点,将好的基金产品通过持续销售的方式发扬光大,而不要将心思都花在首发类似的产品上。还有进行产品开发的人士认为,这样的规定是鼓励基金公司积极创新,不要固守原有产品,画地为牢。这位人士说,《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还对股票基金、债券、混合基金等进行了明确的划分,使目前名目繁多的基金类型有了大致的归类,这对于基金公司不断开发新的产品,逐渐形成完整的产品线是有促进作用的。 但对于此项规定,有的新基金公司相关人士倒显得有些忐忑不安,他们觉得老基金公司反正已有了这么多基金,不愁没柴烧。可对他们而言,不断发新基金便是他们的生命线。此项规定一出,他们就不一定能根据市场需要适时推出相应的市场产品,如股市环境好,他们希望不断推出股票基金,而新规定可能就此封住了他们的发行思路。 有业内人士也认为,该办法只是提出了一个不得雷同的规定,并未对雷同有更为清晰的表述。至于雷同与不雷同的界限,只有基金公司自己在进行申报准备时量度和把握。 还有人士直言,不雷同的意思就是不要完全一样,不能是从名字到基金经理都一样,你可以在投资目标、范围、类型等多个方面下功夫,在基金产品设计时进行适当的微调,便不存在雷同的嫌疑了。 有关人士也指出,在现阶段要让基金产品发行不雷同本身也难,就目前市场环境而言,可供证券投资的标的并不多,“变来变去也在如来佛的掌心里”。为此,在产品设计上也只能是适当的创新和变化。实际上,他认为该规定对基金公司今后上报基金不会有太大影响。现在本身有很多新基金与前面发行的基金也不无相似之处,这是市场环境决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