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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也要给雇工上保险农民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10日 14:39 北京日报

  本报讯 (见习记者杨学聪)市劳动保障局昨天公布了《关于工伤保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规定个体户也要给雇工上保险。

  据了解,《意见》等于是工伤保险的执行细则,其中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雇主本人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也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市劳动保障局还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被确诊为职业病的无业人员,应由《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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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诊断书》中明确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自诊断之日起一年内,可由该单位委托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论为伤残1至4级的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工伤证》。自核发《工伤证》的次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另外,市劳动保障局昨天还转发了劳动保障部的有关通知,要求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参保地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1至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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