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专家:改革中应赋予中央银行协调监管权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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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10日 10:38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7月10日电据香港文汇报报道,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剑阁在“2004中国金融国际年会”上表示,在金融改革中应赋予中央银行协调监管的权力。 他称,金融创新已经成为全球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润滑油和驱动器,中国要参与国际竞争,就必须加快金融改革。同时,应该注意金融创新也会带来极大的风险,警惕低效率和高成本给经济造成慢性破坏。
他认为,无论金融监管机构和职能如何设定,央行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都具有不可质疑的功能。央行有必要随时掌握金融体系的动态,并及时对金融体系的整体风险和金融机构的个别风险作出正确评估。否则,央行无法履行职责,同时监管部门和监管对象也会产生道德风险。因此,明确和加强央行稳定金融的作用和地位是十分重要的。 经过修改的《中央银行法》确定了人民银行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的职能,但是如果不赋予央行相应的协调权力,要央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只能是一句空话。所以,必须尽快建立央行、财政部和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制度性的协调机制。(程振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