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局:吉林获准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试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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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10日 09:17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社北京七月九日电(记者魏晞)国家外汇管理局今天表示,吉林省已于日前获准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成为第二十一个获批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吉林省该项试点时间为二00四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境外投资购汇总量限额为五千万美元。
二00二年十月一日,浙江省成为首个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的省份。截至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已先后批准二十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试点,购汇限额总额度共计二十三点三亿美元。 其中,浙江、上海、福建、山东、广东、江苏、北京等七个省、直辖市均被授予两亿美元购汇总量限额。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试点推出后,成为鼓励“走出去”的良方,各地境外投资项目规模得以不断增大。 试点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在限额内允许购汇进行境外投资;明确境外投资的产权关系和境内投资主体,强化境内投资主体的管理责任;简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手续,进一步明确境内机构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来源;对不同类型的境外投资项目,在用汇方面体现了区别对待、重点扶植的政策;消除由于投资主体所有制性质不同而产生的政策差异;加强对境外投资的事后管理与监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