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五大流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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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10日 00:18 证券时报 | |||||||||
机构设置不健全,内部制约机制缺失 目前部分信托公司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 首先,法人治理结构严重缺位,结构不完善,缺乏有效的公司治理安排,内控机制极不健全,甚至公司董事会下连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管理委员会、稽核审计部门等必备的工
其次,一些信托公司虽然表面机构设置较为齐全,制度体系也相对健全,但由于股权结构不合理,一股独大;或者主要管理人员的权力过于集中,严重缺乏内部制约和监督,没有形成民主决策和集体决策的投资决策机制和体制;甚至个别公司的主要股东经营目的不良,有意模糊和弱化内部监控机制,从而浑水摸鱼中饱私囊。 再次,某些信托公司没有认真遵守“一法两规”的相关规定,在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过程中,明显违背有关法规中关于自营业务与信托业务要做到机构、人员和高管严格分开的规定,以至没有独立的信托部门,自有财产和信托财产同属一个部门管理和运作,甚至资金和账簿也未按规定分别设立、分别管理,职能权限较为模糊,机构设置较为混乱。 频繁突破“314号”文件规定“红线” 完成重新登记的信托公司几乎无一例外将资金信托作为首选业务,规模之大、频率之高、范围之广、种类之多可以说前所未有。然而单一的、低科技含量的融资型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由于其开发成本、营销成本、运营管理风险及其他相关费用过高,加之其私募性质的定位,单纯依赖管理佣金收入的资金信托业务,根本无法形成信托公司的核心盈利模式。 一些信托公司一味追求扩大集合资金信托的规模和数量,个别公司甚至是为弥补自身资金头寸的紧张,从而导致大量信托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非确定性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被不断推出,而即使用途和使用方式定向的产品,也因急于追求规模而出现论证粗糙、风险防范缺失、后期管理滞后脱节的问题,导致运营风险快速积聚的。一些信托公司置“一法两规”和“314号”文件的明确规定于不顾,间接甚至公开突破200份信托合同发行上限、营销宣传方式、不得承诺保底收益以及异地开展业务的有关规定的“红线”,公然违规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终将监管层“逼至”无可回旋的境地。 大量非正常关联交易违反公允原则 严格意义上的关联交易并无贬义,其中关键是交易价格是否是市场公平价格,具体到信托产品还应看其是否在关联交易中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这是衡量信托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是否合理的关键因素。 目前信托公司关联交易中存在的弊端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规模数量过大少数信托公司在其通过发行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筹集的资金中,甚至超过50%的比例用于关联企业,同时与委托人之间信息又极不对称,使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在管理、处分、运用信托财产中能否真正体现公正、审慎的原则受到质疑,同时也极易衍生一些不规范行为。 违规处分和运用信托资金较为典型的做法是违背委托人意愿,单方面改变信托合同中资金用途和运用方式等有关条款的约定,擅自挪用信托资金,甚至将信托资金投入到违规用途中,使信托财产承担了极大的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严重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 单纯为自身谋利极个别信托公司通过非公平关联交易的手段,将信托财产的运用目的变为单纯为自身谋取利益的行为,甚至个别公司的股东通过关联交易的方式抽逃资本金,导致信托公司本身资金周转困难。 信息披露不充分由于有关操作细则尚在讨论制定中,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既不统一,也不规范。这就使对信托公司关联交易是否合理公正的判定更趋困难。 管理水平、人员素质低下 人才队伍的建设始终是困扰信托公司经营和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历经信银、信证分离后的信托公司,人才流失严重,导致一些公司整体驾驭业务的能力不强,风险防范体系不严谨,缺乏业务创新能力,信托财产运用监督不力,信托项目的后期管理滞后,从而难以符合“一法两规”中对信托公司履行勤勉、尽责、诚信义务的要求,使信托制度的核心要素受到挑战。 资本充足率低下的问题日渐突出 相对而言,完成重新登记的59家信托公司,其资产质量、实收资本规模、经营能力、人才建设都较以前有了较为明显的改善和提高,历史遗留问题和不良资产规模也不同程度有所解决和减少。其中实收资本规模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共12家,占全部信托公司的22%;最高达27亿元人民币,最低仅3亿元人民币。可以说,一个较为完整的、全新的信托业阵容基本形成。但我们应清醒看到,个别公司资产质量偏低,甚至出现原有不良资产尚未消化,新的不良资产又迅速形成的恶性循环,与此同时,一些公司原有业务清理效果不理想,远未达到监管部门要求的进度和程度,截至2003年底,57家公司尚有130亿人民币未完成清理,任务十分艰巨。一旦信托公司因资产质量低下,原有业务的清理效果较差,再严格按照规定提取准备金的话,则会直接导致资本充足率低下的问题爆发出来,从而直接影响信托公司的正常经营和生存。 此外,个别信托公司自律意识薄弱,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服从监管部门的管理,虽然不是普遍现象,却给整个信托行业带来极大的影响和危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