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关注:谁来监管苏宁电器、山东威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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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9日 10:00 中国经济时报 | |||||||||
徐冰 7月7日,《中国经济时报》刊发了题为《三问苏宁电器招股书》的报道,对苏宁电器涉嫌招股说明书存在重大遗漏、招股说明书摘要存在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等问题提出质疑。
但就在报道发出的当天,有读者就给报社打来电话,说“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7月7日刊登的招股说明书也存在类似问题”。 经查询,“类似的问题”实际就是,有关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发布的招股说明书摘要,与发布在官方指定网站上的招股说明书的全文,存在明显差异。按说,招股说明书摘要容量有限,与招股说明书没法比,存在差异是可以理解的。但问题是,这个差异非同小可,它涉及到是否违规。 对比山东威达发布在报纸上的招股说明书摘要与发布在网站上的招股说明书的“足本”,投资者肯定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看“摘要”,你会认为这个文件是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签署的,可看“足本”,却显然是第二届干的事。也就是说,如果仅看“摘要”,拟上市公司的这个文件没什么问题,但从“足本”判断,它却涉嫌违规。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从山东威达的招股说明书可看出,第二届董事会到2003年11月5日就已经到期,如不经换届选举,过期的董事会怎么会有权再进行公司的决策? 如果确实按法定程序进行了换届选举,可如此重大之事,为何在招股说明书中却没有注明?以至于投资者无法判定,像上市这样的决定,究竟是哪一届董事会的决定。 这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也让人对这家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完善产生疑问。 虽然第三届和第二届在人员构成上也没什么差别,但关键之处则在于,就算是根本没差别,却毕竟是两届董事会。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像董事会换届之类的事都属于重大事项,都必须进行公开披露。 考虑到招股说明书才是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投资者尽管可以从“摘要”中简要了解公司的情况,但做出投资决定时,应以招股说明书为准,一旦发生纠纷,法律也只认招股说明书,可恰恰是这个招股说明书存在这样明显的法律问题。投资者当然要问:你这个招股说明书,究竟是否合法? 说它“合法”,它经不起追问;说它“违法”,它却通过了中国证监会发审会的审核。山东威达是2004年4月30日通过发审会的,如果该公司没有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届满的董事会就一定是在越权行事;如果换届了,但又没有按规定披露。无论哪一条,都严重违反相关法规。 这就让人有些想不通,如此违规之事,到底是如何过了发审会这一关的?中国证监会可是监管机构,大门都没看严,何来监管? 而苏宁电器的情况则是,过发审会的时候是第一届董事会,在媒体发布招股说明书时却换届了。届满的董事会无权为“新人包办”,但“新人”也不是不经法定程序就可以继承“遗产”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监发行字200215号)第二条规定:“拟发行公司在发审会后至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之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于该事项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对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作出修改或进行补充披露,主承销商及相关专业中介机构应对重大事项发表专业意见。中国证监会在收到上述补充材料和说明后,将按审核程序决定是否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讨论”。 也许上市公司也有自己的苦衷。事实上,在他们急切地上市心态之后,正面临一个两难选择:已过发审会的招股说明书封卷稿,要把董事会换届的事项再重新提交中国证监会作专项审核,是一件“很麻烦”的事;而不走这个程序,又面临违规操作的尴尬。 但作为证券市场看门人的证监会,面对公司的两难,却只有一个选择:依法办事。否则,就难免受到投资者的问责。 相关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