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规清理初见成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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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9日 10:00 中国经济时报 | |||||||||
已经废止和修改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35件,拟废止和修改的984件,保留507件 记者曾业辉北京报道 日前,国家发改委和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公布了国务院有关部门清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招标投标法》颁布以来,各地区、各部门相继制定了一些招标投标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部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招标投标法》不一致甚至相矛盾,从2002年10月开始,由原国家计委、国务院法制办牵头,联合相关部委对招标投标法规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 据介绍,此次列入清理范围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1726件,涉及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7个国务院部门。其中,已经废止和修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35件(废止233件,修改2件),拟废止和修改的984件(废止564件,修改420件),保留507件。通过废止和修改有关文件,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地区封锁、行业保护、违法增设审批环节、超越法定权限、违法设立招标投标程序性规定等问题,净化了招标投标法制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