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规的相关规定,本人作为黑龙江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对本次董事会的如下三项议案发表意见:
1、审议《公司首发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并聘请审计机构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公司董事会关于万向三农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报告书》的议案
3、审议《瞿绪标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职务》的议案
本人对上述三项议案持反对意见,反对意见的理由如下:
1、公司管理层原对募集资金投入齐齐哈尔分公司项目的情况江报甚少,而本人了解到的关于该项目的负面信息却不少:2003年8月齐齐哈尔分公司淀粉糖厂的喷射塔发生爆炸,造成人员死伤,工厂停产达数月之久;该重大情况公司管理层未作任何说明,也未见任何公告。因此本人对该项议案持反对意见。
2、关于《公司董事会关于万向三农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报告书》的议案,据本人了解的情况是:公司大股东黑龙江富华集团总公司原与德农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签订有系列股权转让协议,而且款项业已支付,现今富华集协和向万向三农转让股权一些存在明显冲突,有同一股权卖与两家之嫌。因此本人对该项议案持反对意见。
3、瞿绪标是原德农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富华集团及公司合作时派驻人员,在公司及富华集团与德农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合作纠纷未解决之前不宜离开公司,因此本人对该项议案持反对意见。独立董事签名:高雅青
签署日期:2004年7月7日
应高雅青独立董事个人要求公司按有关规定公告其上述意见,并不代表公司认同其关点或认为其所述为事实之全部。不日,公司将针对上述意见做出正式说明。
特此公告!
黑龙江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7月8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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