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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淮:民营企业参与产权购并是改革的必然趋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8日 13:40 《发现》

  产权 购并 民营企业 改革

  近年来,我国的民营企业已经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投资主体。许多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业,正在从依靠自身积累的发展为主转变为对社会资源进行“再整合”的发展为主,从增量投资的贡献者转变为对存量资源重组的组织者。民营企业通过产权收购、参股、控股等方式,不仅实现了自身的发展壮大和竞争力的增强,而且进入了许多原来国有企业“一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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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的领域。

  一段时间来,人们对民营企业参与产权购并有较多的不同看法。当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改善民营企业发展的制度环境,有必要对这些质疑作出正面回答。

  一、民营企业参与产权购并是否有悖于共同富裕的目标

  产权购并并非是简单的产权交易。从国民经济整体看,产权购并意味着社会产权构成的深刻变化,意味着购并方将通过参股、控股等形式取得对社会资源的更大支配权。当前,对民营企业参与产权购并的最大非议就在于,应否让“私人”取得对社会资源的更大支配权。

  首先需要辨析的是,在市场经济下,一部分出资人获得支配他人财富、资产的权力是否是合理的企业制度形式。市场经济要求多元化、多层次的财富归属,工业化要求实现资源集中。这是已为人们所熟知的常识。那么要解决财富归属的多元化、分散化与资源集中之间的矛盾,就只能通过债权和股权两种基本的产权形式把分属不同所有者的要素组合到一个共同的微观主体中。在现代经济发展过程中,哪怕是独资企业,也不可避免地要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券等形式融取资金;以股权方式结合起来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等则更要实行按照股权份额行使决策权、资产支配权、收益索取权的“游戏规则”。也就是说,市场经济下的现代企业制度本身就是扩大出资人对社会资源支配力的制度。

  在过去很长时间里,我们曾把实行股份制和发育股票市场的必要性诠释为“扩大国有经济的支配力”。现在看,这种认识是有很大片面性的、仍停留在计划经济、“一大二公”等旧制度框架内的认识。因为这种认识在本质上仍将资源配置的职能付之于政府,而且仍认为“公有”支配“私有”才是合理的。随着改革的不断发展,我们对市场经济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创造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环境。也就是说,制度已经认可,民营企业应当有通过产权购并获得对社会资源更大支配力的平等资格。

  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公平竞争,优胜劣汰。资本市场也是市场。在这个市场上,以及在企业的产权构成中,指定哪一种经济成份才有资格“扩大支配力”,其实是对市场经济原则的否定。资本市场是产权流动、产权竞争的场所;产权购并是产权流动、产权竞争的一种具体形式。不论是在资本市场上还是在产权购并中,产权流动、产权竞争的目的都应当是高效率的要素支配者取代、驱逐那些低效率的要素支配者。优胜劣汰的取舍标准是效率而不是所有者的性质。

  在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过程始终伴随着对“社会公平”的争论。对民营企业参与产权购并的非议,是这个争论的进一步发展。但争论的焦点,仍是“效率”与“公平”孰应优先的问题。对这个问题,党的十六大报告已经有了明确的回答。这就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

  在所有国家的国民经济中,任何资源都是有限的。国民经济发展的快慢,首先取决于有限资源的利用效率而不是其归属性质。因此,我们应当“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这里有必要特别强调十六大报告中上述这句话的两个关键词:一是“放手”,二是“造福于人民”。无需讳言,民营企业通过产权购并、支配更多的社会资源,可以有更大的获利机会。这将导致社会财富不断向少数人集中。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应当“放手”让其活力充分迸发。因为这种“放手”的最终结果是“造福于人民”。

  “放手”并不等于说可以忽略社会公平。从世界各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经验、教训和我国自己的改革实践中,我们已经懂得,财富向少数人集中和“两极分化”之间的联系是可以控制的。因为一方面,社会还可以通过税收、社保体系等方式进行二次调节;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下,任何财富加速聚积的方式都意味着财富所有者自身的风险也在加速聚积。市场经济机制下的优胜劣汰法则加社会的主动调节正是“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得以确立的依据。

  实际上,党的十六大报告不仅高度强调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改革,而且大大深化了对社会公平、共同富裕的认识。这个认识就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什么是“全面的小康社会”?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全面的小康社会就是让“人民生活更加殷实”的社会,“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人民生活更加富足”的社会。如果说在过去20余年中,中国人民生活水平和社会富裕程度的提高主要表现在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上;那么今后20余年,社会富裕程度的提高将更多表现为私人资产的加速累积。十六大报告提出,“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和落后的标准”, 要“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这些重要认识所要论证的,并非仅仅是少数私人老板利益的合理性,而是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利益的合理性。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全面小康社会就是大多数社会成员“有产”的社会。换言之,“让大多数老百姓有产”将是全面小康社会中“社会公平”和“共同富裕”的基本体现形式之一。

  毫无疑问,大多数老百姓拥有资产就意味着大多数社会成员的私人财富中包含投资。但社会大多数人有产并不等于大多数人办企业。人们拥有资产又不自己办企业,这就需要发育新的市场化投资主体。民营企业参与产权购并,将有助于“大多数老百姓有产”的社会产权构成形成。因为一方面,市场化投资主体的发育过程和产权加速流动过程一定会为社会提供更多的直接投资渠道和机会;另一方面,民营企业本身也可以成为“老百姓有产”的基本组合形式。

  二、民营企业参与产权购并是否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人们对民营企业参与产权购并的主要疑虑之一是,这种购并是否是市场化名义下的“化公为私”?这种产权交易是否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这个问题实际上涉及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市场化的产权交易制度两个方面。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对国有资产能不能卖的问题已经渐趋共识。在现代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技术工艺更新、产业结构升级等因素影响,没有一个企业是可以长盛不衰的。要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关键是要把滞留于产业前景已经黯淡、资源趋近于枯竭、产品老化、规模不经济或要素组合方式不合理的领域中的国有资本从不断折损的状态中解脱出来,投入到成长性更好的领域或真正需要国有资本支持的领域中去。由于体制性、历史性因素,我国的国有资本中有相当一部分被“套”在了已经难有赢利前景的领域中,“套”在了特定实物资产状态上。在这样的状况下,财富不仅不增殖,反而要在高成本、低效益的亏本买卖中不断折损。这是最大的国有资产流失。显然的道理是,除去与政府职能相关的政策性领域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没有一个出资人有义务、有必要专门把自己的资本束缚于注定亏损的领域。不管这个出资人是国家、政府还是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国有经济所能支配的资源也是一个有限的量。唯有在不断流动、不断优化再配置的过程中,这个有限的资源量才能真正不断在国民经济整体的运行过程中起到“呼风唤雨”或“平抑波澜”的主导作用。实际上。早在1999年9月,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已经明确指出: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改组国有企业;要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推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重组;要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要推进多元化的产权制度改造。“有进有退”的布局调整、“多元化的产权制度”如何实现?只能通过市场化的产权买卖实现。

  当前,中国的改革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是,在国有经济有进有退的战略性调整中,“国退”的领域该由谁“进”?无需争议,应当是“民进”。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都要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显然,民营企业不仅是“多元化投资主体”中不可缺少的一元,而且应当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出资人之一。如何实现“民进”?产权购并是最重要的市场化途径之一。因此,民营企业参与产权购并是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不可缺少的一环。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这个环节越发展,购并越活跃,国有经济的布局调整就越快。我们需要有更多的、更强大的外部市场力量,包括外资的、民营的市场力量来推进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推进企业产权结构的多元化改造、促进产权流动与市场化。

  有必要强调指出,民营企业参与购并是否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疑虑并非没有意义。因为在实践中的确存在着交易双方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风险,存在着交易规则不完善、资产价格的市场化询价机制发育不充分问题。但这些问题的存在与并购主体是否是“民营”无关。制度不完善,在国有投资主体之间的产权交易活动中也可能发生同样的弊端。防止产权交易过程的国有资产流失不能靠抑制购并行为本身,不能靠“肉烂在锅里”的等待。积极地完善相应的产权交易制度,形成有效的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在实践中,我国国有资产的大规模交易实际上已经在不断发展,相应制度也在渐趋完善。近年来,外资在中国的投入已经显现出从形成新增生产能力转向收购存量资产的变化趋势。我国汽车产业的发展已经在很大程度立足于外资的产权购并。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允许外资收购国有产权,包括上市公司国有股的政策规定。明显的政策取向是,外资参与产权购并正在受到鼓励。在这样一个趋势下,一个显然的问题是,所有对外资开放的产权领域应当首先对民营资本开放。当前我们应当作的,是按照十六大报告提出的“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采取措施,实现公平竞争”。

  三、民营企业参与产权购并是否有利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有些舆论认为,很多家族式的民营企业不可能成为优秀和高效率的要素支配者,这些企业成为社会投资决策主体不仅会损害社会经济发展,而且不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这个问题的核心是,民营企业能否在在现代企业制度中扮演合格的出资人角色,能否成为合格的股东。

  “合格的出资人”问题涉及到了中国发展与改革进程中一个极为重大的问题。那就是,如何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现代企业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的首要问题是股权结构设置。在迄今的国企改革实践中,人们已经渐趋一致的共识是,合理的股权结构不仅应当是多元化的,而且一般不应是“一股独大”的。仅仅依靠从原有体制转变而来的国有大股东与分散的私人投资者的组合并不能根本改变国有企业的内在运行机制。在企业的股权构成中应当包括若干能够相互制衡的相对控股股东。要在企业中普遍形成这样一种股权结构,就需要有大量的市场化投资主体来扮演相应的出资人角色。民营企业参与产权购并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培育、发展这种法人投资主体的过程。

  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仅有若干在股权构成上相互制衡的股东还不够。这些股东还必须是“积极的股东”。“积极的股东”是指那些真正关心企业发展、依靠从企业资产升值和资本回报率提高中获取利益的股东。这是当前发达国家在社会微观经济组织理论中的一个新概念。我国在前期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培育起了一批机构投资者,例如各类证券投资基金。但这些机构投资者的主要利益来源是证券市场的价格涨落。尽管这些机构投资者有时也会成为上市公司中排位靠前的大股东,但他们并不真正关心企业的发展和企业资产配置状况,并不真正参与企业的决策,他们关心的只是寻找有利的市场价位把手中持有的股票卖掉。显然,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尽管在促进产权流动方面有积极的意义,但他们并不能被称为“积极的股东”。他们的参与也并不能真正有效地改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

  参与产权购并的民营企业成为“积极的股东”的可能性要大得多。不排除有些民营企业参与产权购并的目的仅仅是通过短期的“资本运作”获利。但就整体而言,民营企业参与产权购并通常伴随着三个目标:一是扩大优势企业的市场占有率,整合市场资源;二是调整资源、要素的配置领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三是改善要素组合状况,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对这样三个目标的追求,恰恰是对社会和对企业都最有意义的追求。在一定意义上说,鼓励民营企业参与产权并购、培育和发展“积极的股东”,是完善我国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关键环节之一。

  至于家族式的民营企业能否扮演合格的股东角色,这个问题应当留待市场的优化选择机制来回答。从目前世界各国的经验看,没有理由认为家族式企业就一定是低素质和落后的。家族式企业也有大量的成功先例,非家族式企业也不乏失败的教训。民营企业就是民营企业,没有必要从是否是“家族式”来判定其是否有资格参与产权购并。事实上,我们也不可能等待民营企业成长到足够成熟再允许他们参与产权购并。产权市场的竞争和产品市场的竞争是同一个法则,那就是优胜劣汰。呼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产权购并不等于他们不会失败。可以断言,将不断会有一些民营企业从这个竞争中被淘汰出局。但自然法则早就证明,不断淘汰那些不能适应环境、适应发展的个体恰好是群体素质提高和物种进化的必然过程。

  四、民营企业参与产权购是否会加大金融风险

  一些置疑者认为,民营企业利用某些金融工具、金融手段参与产权购并会导致金融风险的不断累积。这个问题其实并不难回答。

  首先,在市场经济下,大规模的产权购并经常需要金融资本的支持,需要借助很多金融工具、金融手段。在上世纪末的90年代末期,在世界范围内曾出现过一个大规模的产权购并高潮,涉及的领域包括飞机制造、石油石化、汽车、信息通讯等多方面。所有这些购并案都不可能离开金融资本的参与。人们所熟知,2000年时香港李嘉城的儿子李择楷购并香港电信的股权,其主要资本来源正是银行贷款。利用金融手段,就会导致相应的金融风险。产权购并会导致社会经济运行中金融风险加大,这无需否认。但这种风险并非是民营企业参与产权购并所独有。应当说,这种风险的存在是市场经济下虚拟资本运行的正常状态。

  其次,社会应当自觉、主动地控制经济运行过程中风险规模,采取合理的监控措施和避险手段,防止金融风险的过份累积。但这主要要靠制度的完善。在产权购并中有可能会出现“资产购并-抵押贷款-再购并-再贷款”的“老鼠仓”式融资。防止这种恶意融资的根本之举是完善金融监管、建立预警制度,而不是按照企业的所有权性质设立准入壁垒。实际上在我国,过去一些年来和产权投资相联系的金融风险主要来自于经济运行的制度缺陷,而非企业的所有权性质。一个明显例证是,国企“债转股”形成的1.4万亿资产就是前期“拨改贷”等改革措施不完善遗留的后果。

  再次,产权购并经常会涉及公开市场操作,例如“买壳上市”、通过资产置换实现再融资等。这些操作本身并不违背市场的“游戏规则”。但在我国前期的市场实践中,确实发生了很多利用产权购并恶意地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件。例如大股东通过虚假信息披露再融资“圈钱”、不顾实际发展需要滥行高价“增发”、再融资后“掏空”上市公司、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实现利益转移等。这些行为也同样会导致对市场的严重损害和经济运行风险的增加。但同样,这种恶意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件与购并主体是否是“民营”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事实上,迄今所披露的此类事件中,那些恶意的大股东几乎个个都是国有股东。防止这种风险的根本措施也在于完善制度。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民企产权购并》课题组

  本报告执笔人:陈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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