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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思源:私有财产保护与民营企业成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8日 13:39 《发现》

  曹思源

  一、私产入宪的历程伴随着私企成长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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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私有财产保护入宪是全国人民智慧的结晶。这个“结晶”或者说达成共识的历程花了十六年时间。1988年许多改革研讨会上就有人提出,1989年《法学》月刊第4期上刊有拙文。最初响应者寥寥、批评者多多,尔后越来越多的人走进了响应者、支持者、推动者的行列。这里首先是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及相关社会团体、社会科学工作者等民间力量共同呼吁,逐渐在各级政府、执政党机关、立法机关产生了积极反应,最终冲破了重重思想障碍,实现了财产保护入宪这一划时代的壮举。

  据2002年一项调查表明:有93%的城市居民希望通过修宪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北京青年报2004年3月9日A2版)。大多数人民群众何以能够对私产入宪达成共识?除了民间学者的不懈呼吁之外,最主要的推动力量是这些年来民营经济的蓬勃发展。以全国工业总产值中民营经济所占比重的变化为例:1960—1998年这38年中,前十九年民营经济的比重由1960年的9.4%增长到1979年的21.5%,仅仅增加12个百分点;而后十九年民营经济的比重则增长到71.8%,猛增了50多个百分点(详见所附图表),使人们不能不重视它的呼声!

  有人问,为什么一项好建议要在16年后才获采纳?我认为这就是取得思想共识所要付出的代价。但愿今后在其他问题上付出的代价少些,因为时不我待。

  二、私产入宪顺应世界宪政潮流

  中国修宪保护私有财产是顺应世界潮流之举。我考察了110个国家的宪法,对保护财产权作出规定的国家有100个。在这些国家中,相关情况所占比重如下:

  ◆2国只作笼统规定,即菲律宾和新加坡,占2%;

  ◆3国仅仅保护公共财产权,即古巴、萨达姆时期的伊拉克、奉行佛教社会主义的斯里兰卡,占3%;

  ◆95国在宪法中保护私有财产或对公、私财产都予以保护,占95%。

  不言而喻,保护私有财产是各国宪法的主流。中国终于接近世界宪政潮流,当然属于了不起的进步。

  三、私产入宪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内容之一

  宪法修正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由一个曾经被批判的概念变成了宪法概念,也是新中国宪法史上的重大进步。

  私产入宪与人权入宪二者有着内在联系。人权的基础是产权,财产权是每个人安身立命之权。有些人以为保护私有财产权仅仅是保护富人、保护私营企业主的利益,这种看法显然片面。在我看来,私产保护关系全体公民的利益,穷人也有私有财产权需要保护,例如目前许多地方受到侵害的拆迁户,有不少就是比较贫困的人口。宪法修正案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显然也涵盖他们的利益。承认这一点,有利于缓和而不是激化贫富矛盾。

  在私营企业中,不仅企业投资者,而且每个企业员工也都是私产保护的受益者,他们在宪法和法律面前也是平等的。承认这一点,有利于缓和劳资矛盾,有利于私营企业健康发展。

  四、私产入宪之后,重在落实

  有人担心,私有财产保护虽然写入了宪法,但难以落实。这个顾虑不是多余的。因为众所周知,目前中国宪法还没有足够权威。对此,本人主张“双管齐下”:一方面提高宪法条文的科学性,另一方面提高宪法的权威性。其中关键是要有一些促使宪法落实的措施。譬如说,要想避免私产保护条款入宪后落空,就不能不做以下四件事:

  <一> 组织保护私有财产宣讲团,深入各界宣讲这条宪法修正案对于保护每个公民基本权利的现实意义等等,如蒙不弃,本人十分乐意参加这一工作。

  <二>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宪法修正案的相关内容,组织对现行法律(重点是刑法、刑诉法、民法、民诉法)的审查,凡不利于保护私有财产权之处,作出相应修改。

  <三> 尽快起草私营企业保护法以及有关私有财产征收、征用及补偿等方面的法律,经全民讨论后颁布实施。

  <四> 各级司法部门在认真学习宪法修正案同时,要制定执行办法,规定过去的流弊(如行政行为或司法实践中偏袒公有制企业、歧视私企和私产)若再出现,如何追究责任,等等。

  总而言之,保护私有财产关系13亿人口的切身利益,关系私营经济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关系全社会的安定,岂容空炮!我们有理由相信,宪法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真正落实之后,必将成为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一个新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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