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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传丽:民营企业走向世界与法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8日 13:28 《发现》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

  博士生导师 王传丽教授

  一、宪法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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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私人财产所有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1982年《民法通则》第73条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74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第75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将私人财产所有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写入宪法,将其制度化。相比较22年前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说立法者在思想认识上明显前进了一步。宪法修正案通过以后,在北京、广州、开封等地都发生了公民以“捍卫宪法”的名义,保护个人合法财产权利(抵抗政府和开发商的强制拆迁)的事件。回想起当年民营企业挂靠国有或集体企业为的是戴上一顶红帽子以求合法生存、而企业家最终又以贪污罪被判入狱的悲剧时每每令人痛惜不已。

  2.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是国家的一项义务

  为什么要保护私人财产?又将其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写入宪法?中外法学家、经济学家都做过精辟的论证。时间关系,此处不再赘述。但是,试想,一国如不实行市场经济、其经济发展如果不和外界发生联系,公民没有拥有可观的财产,足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持续的繁荣,确认私有财产并对其加以保护也是不可能的。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如果一国拒绝对本国的私有财产和其所有人提供保护,自由流动的后果将使私有财产及其所有人移转到外国。因此,确认私人财产并在法律上加以保护是一个社会开放和文明的产物,是法治社会应有之义。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意味着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或为了公共利益才可以对私人财产进行国有化或征用,要依照法律的正当程序并且给予补偿。尽管新宪法修正案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能否做到“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还有待未来实践的考验、验证,无论如何,国家从宪法高度宣布对私人财产给予保护,对于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来说,无异是一个福音。

  二、民营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应注意法律问题

  民营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国内法(本国法与外国法、交易双方的法律与第三方法律、大陆法与英美法、成文法与判例法)、国际条约和国际商业惯例;私法与公法;强行法(强制法)与任意法

  民营企业走向国际市场,除了必须遵守本国法律之外,还会遇到与其进行交易的各个交易对方国家的法律。此外还会碰到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国际上通用的国际商业惯例。这些法律规范有些是当事人必须遵守的,违反者轻则要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如被罚款、吊销营业执照;重者要承担刑事责任。有些则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予以适用、在适用时还可以加以修改、变更。

  民营企业从事国际贸易、海外工程承包、海外投资建厂、技术转让、从事特许经营、海外上市无不遇到上述复杂的法律问题。

  以产品为例:从其设计-生产-流通(包括进出口)-售后服务,会遇到合同法、知识产权法、产品责任法、各种产品质量、检验检疫标准、买卖法、运输法、保险法、海商法、担保法、票据法、对外贸易法、国家进出口管理法、有关信用证的国际惯例、大量的有关国际公约,等等。

  以企业为例:投资(包括海外投资)-交易-破产与兼并/会遇到投资法、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反垄断法、金融法与工商管理法、税法、环境法、劳动法、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SA8000标准、以及有关的国际公约,等等。

  此外,发生争议后,解决纠纷适用诉讼法、仲裁法以及有关的国际公约,等等

  2.在国际市场上,一切问题最终化解为法律问题

  国际市场上,一切按照规则办事。特别是WTO成立以后,将政治问题、经济问题化解为法律问题、俗称游戏规则,能否熟悉规则、掌握规则、运用规则是一国、一个企业家、一个官员是否成熟的表现。

  三、反倾销与民营企业

  1.民营企业的进出口经营权

  1999年1月1日我国的民营企业开始被赋予进出口经营权。2004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正式允许私人从事对外贸易。民营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所占比例从2001年占7%、2002年占10%、2003年占13。7%,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

  2.反倾销为什么偏爱民营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营企业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承担责任的能力。但是不可否认,民营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目前尚存在一些致命的缺陷:

  (1)缺乏经验和人才(市场和销售网络)

  (2)信息不灵(价格)

  (3)管理不规范(会计帐目)

  (4)不重视游戏规则(法律和惯例)

  3.反倾销法的有关规定

  以反倾销为例,80年代以来的价格大战,导致国外针对中国出口产品提起的反倾销诉讼战火越烧越旺,经久不息。据统计,自79年欧共体对我糖精钠反倾销以来,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已累计达600多起。立案、裁定反倾销成立居全球之首。

  以最近彩电反倾销案为例,2003年5月2日,美国五河公司向中国彩电发起反倾销诉讼(总价值约16亿美元)。尽管在此之前不到1年,欧盟对我国彩电出口15年的限制才刚刚结束(好了伤疤忘了疼)。6月1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3:0裁定对美国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造成严重损害;7月22日,商务部调查倾销幅度,确定长虹、厦华(民企)、TCL、康佳为调查对象(这四家彩电出口占对美出口彩电的90%以上);11月24日,商务部初裁。确定上述四家倾销幅度分别为45。87%、31。7%、31.35%、27.94%,其他企业一律为40。84%。2004年4月13日商务部公布终裁结果,确定厦华、康佳、TCL、长虹的倾销幅度分别为4。35%、11。36%、22。36%、24。48%,另5家应诉企业(海尔民企)均为21。49%,其他未应诉企业一律为78。45%。(以后根据替代财务比率;两级真空管替代价格;倾销幅度计算中包装费用做出调整,调整后确定的倾销幅度分别为5。22%、9。69%、21。25%、26。37%;另5家应诉企业为22。94%、未应诉企业仍为78。45%)。5月14日国际贸易委员会以5:0做出终裁,裁定中国彩电构成倾销,历时377天的反倾销诉讼以中方败诉而结束。5月2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对中国彩电征收反倾销税令。

  彩电反倾销案给民营企业什么启示?

  (1)反倾销法对于倾销的判断有三要素:价格、损害、因果关系。以价格为例,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统计,2003年美国彩电总产量380万台,总价值19亿美元。均价500美元左右/台。2003年我国向美出口彩电180万台,总价只有3。189亿美元,均价177。2美元。只相当美国售价的1/3。2000年至2002年短短两年间,我国对美彩电出口增长了1166个百分点,作为彩电生产大户的四家企业丝毫没有警觉,可见信息失灵到何等程度。

  (2)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由于美国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中国彩电的国内市场销售价格不具有可比性。这是美国反倾销法对中国的不公平之处。也是彩电反倾销案导致中方败诉的重要原因。但是,民营企业、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应当争取单个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其他两类为行业的市场经济地位和国家的市场经济地位)。目前,已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有新加坡、新西兰马来西亚、泰国,有些国家在某些案件中承认我国某些行业具有市场经济地位,有些国家承认个别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要因势利导,寻找对自己有利的地位。

  (3)目前全世界彩电生产厂家只有30多个。1/3在中国(另外1/3在日韩,1/3在世界其他国家)。中国彩电(特别是出口21英寸以下低档产品的生产厂家),价格和出口量对世界市场有直接影响,这是反倾销中今后要格外注意的两个重要环节。

  (4)据说美国的英特尔、IBM、摩托罗拉等公司正在与中国彩电企业联合研发高端数字彩电。众所周知,高端彩电技术都掌握在日韩(LCD液晶背投专利主要集中在索尼、惠普、三星)和美国手中(德州仪器是DLP光显背投的唯一发明人)。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国彩电企业面对的是一场严峻的挑战。

  (5)中国企业之间要有团队合作精神。有舍车马、保将帅的精神。要学猴子捞月、不学螃蟹横行。不能一盘散沙、互相拆台、相互残杀,面对国际市场,民营企业应当团结起来,充分发挥企业自身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改变政府无所不能的观念,不是事事倚赖政府。

  四、补贴问题

  1.补贴与民营企业有什么关系?

  正当中国政府全力以赴为中国争取市场经济地位而奔波时(新西兰、新加坡已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加拿大发生两起对我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同时发起反补贴调查的案件。最近一次是2004年5月11日加拿大发起对我钢制紧固件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案件。尽管后果如何尚难预料。但是,这一信号足以引起中国企业的警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倾销是针对企业低价销售行为。反补贴针对的是政府的直接的、专向性财政资助行为。反补贴的目的是通过征收反补贴税抵消企业因接受政府补贴,在价格方面获得市场竞争力,从而进行不公平的竞争。

  所谓政府直接的财政资助,包括但不限于来自政府或公共机构的如出口补贴、只给予某些企业的专向性补贴等。如,政府对某些企业、产品、服务等该收的税、费给予减或免;利息,利率的差异;政府采购中的优惠等等,都应遵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2、政府与企业的关系

  按照WTO的理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严格控制政府越权、滥用权力的欲望;充分保护企业的独立性和自主权,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个自由竞争、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此,不允许政府无端干涉企业的经营活动,也不允许企业投靠政府,从政府得到额外好处。这就是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既非歧视或称无差别待遇的本质内容。亦官亦商、官商勾结的所谓红顶商人是和市场经济的理念背道而驰的。是违反WTO规则的。回顾中国商业发达史,历史上出现的有名的徽商、晋商、浙商等无不与官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它们的兴衰无不与朝代的更替相关。这曾经是它们的大幸、也是它们的不幸。官商一体、官商勾结似乎是中国民族资本的生存定式。这或许是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人身依附的延续,也是中国民族资本难以发展的悲剧。政府的权力是巨大的,然而政府掌握的资源是有限的,由巨大的权力分配有限的资源,其后果一定是不均衡的。谁能获得这有限的资源?权钱交易是不可避免的。这与个人品格无关,而是制度使然。WTO建立了全然不同于封建时代的理念,它的理想是要通过财产的私有、市场经济和自由竞争这三大法宝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达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然而面对世界现实它只能做出次佳选择,即WTO所能做的只能是尽可能大的限制影响自由竞争的政府权力、尽可能禁止或限制企业使用不公平的竞争行为。崇尚独立自主、自我奋斗,公平竞争。我以为残存在中国人心中的封建人身依附思想和由此而来的行为方式是阻碍我国民营企业走向世界、做强做大的最大障碍。

  在此,我想谈谈SA8000的问题。SA8000是美国一家社团组织-经济优先领域委员会(CEP)依据世界劳工组织公约、有关国际人权组织文件,如国际人权公约、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等制定的。确保产品生产和服务符合社会道德标准。涉及的范围有:职业健康与安全;雇佣童工问题;强迫劳动问题;结社自由(组织工会)问题;工资和和工作时间问题;不歧视问题等。

  2004年5月,欧美国家开始强制实行SA8000标准认证。即把SA8000标准和企业的订单联系起来。我国出口到欧美国家的服装、鞋类、玩具、家具、运动器材、日用五金等劳动密集型产品,都遇到SA8000标准问题。1995年以来,全国沿海地区有8000多家企业接受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审核。部分企业因没有达标被取消供应商资格。此前,欧美(1997理事会规则552/97;美国1974年贸易法)都在其贸易法的相关规定中将给予普惠制的先决条件是受惠国符合ILO公约关于劳工核心标准的规定。对严重违反结社自由、集体谈判权、使用童工、违反不歧视原则,即全部或部分撤销享受的优惠。

  五。诚信是民营企业生存的底线

  1.市场经济是一种诚信经济。

  市场经济是一种诚信经济。政府的诚信和企业的诚信是互动的。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的行为决定着市场中的价格规律和供求关系是否能正常发挥作用。其标准就是看产品质量和消费者选择是否能正常发挥作用,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看市场上,是不是好人打不过坏人、劣币淘汰良币、假货淘汰真货。如果是,则这个市场是有问题的;如果这种情况得不到遏制,那么,这就是政府的问题。

  2.中国的百年老店

  百年老店又称老字号,通常是指,有多年成功的经营经历;在一定区域内有良好声誉的商号,该商号有中国的传统文化的内涵;产品和服务是自己开发的、专属的、消费者认可的,有自己的原创产;产品和服务多数是手工制品或以手工制品为主;过去多为自产自销,甚至前店后厂的优秀民族企业。主要分布在江浙、北京、上海、南京、杭州、天津、福州、西安等地。新中国成立初期,据统计,中国有老字号16000家,1993年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的“中华老字号”有1600家。平均160年以上历史。最长三四百年。目前70%处于自生自灭状态。经营困难,勉强维持。20%长期亏损,濒临倒闭。其产品大多已丧失其价值、真正赢利的不到10%。百年老店通常应当是名牌店。拥有个性化的产品、个性化的服务、体现出企业家深厚的文化积淀。消费者进入这样的店铺、除了放心的享受高品位的产品和服务,思想上、心灵上受到净化和启迪。比如看看老福特的汽车博物馆。中国期待着中国民营企业的崛起、期待着中国民营企业家的成长、期待更多的真正中国的百年老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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