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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艳芳私设“银行”非法吸存被判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8日 10:54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李艳芳非法吸纳公众存款案进行公开审理。李艳芳案涉案金额高达4500多万元,涉案人数175人。

  李艳芳原本在广州增城做些小买卖。她在一次去看望她的朋友医生罗某时对罗说起想要借点钱倒卖香烟,并同意以每个月2.5%高额利息还款。罗感觉到有赚头,再加上与李的关系非常好,便同意为李凑钱。也正是从这一次开始,“借钱给李艳芳有高息”的说法渐渐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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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流传开去,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罗某主动“借钱”给李艳芳,有的人一下子就借了七八百万元。而李艳芳也是来者不拒,定利息,写收据,发支票,做账本,俨然成了一个小银行。

  在借款过程中,李艳芳对借款人许以2.5%至3%不等的月利息,并承诺每个月都将利息还给借款人,以高回报、低风险来吸引人们借钱给她。10年来,李艳芳累计涉案资金达到4500多万元。据李艳芳说,绝大多数“储户”的本金都没有归还,但利息是按月交付。对于吸纳资金的用途,李艳芳表示,头几年主要是倒卖香烟,后来就开始炒港币。2003年上半年的一天,多名“储户”同时向公安机关报警,称李艳芳诈骗钱财。同年7月22日,李艳芳被增城警方正式逮捕。检察机关指控,1993年1月至2003年6月间,被告人李艳芳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先后通过罗庆苏、廖月梅等人向社会群众170余人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4000余万元,用于炒外币等非法活动,至今无法归还。其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存款形式向社会不稳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176条,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法庭辩论中,李艳芳的辩护律师指出,“储户”们明知收取高额利息是犯法行为,但仍主动同李艳芳联系,可以说,受害人也是犯罪人,是自己加害了自己,这与李艳芳主动引诱犯罪是不同的。希望量刑时法庭能够充分考虑到这个问题。

  针对“储户”行为的法律保护问题,一些法律专家指出,在这种存款中,“储户”的本金依然受法律保护,应予以追回。但“储户”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归还的利息部分应算作本金。而且,“储户”本身的存款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群众应认识其违法性和高风险性,不要贪图小便宜,致使自己倾家荡产。(日京/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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