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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海扬波)手机短信也可成证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8日 10:54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案情

  2000年初,离婚单身的原告何正芹与已有配偶的被告刘必春相识。不久,双方即租住他人房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2年7月,刘必春要求何正芹出资购车,从事车辆出租经营。7月15日,何正芹到中国银行建湖支行取款5万元交给刘必春,但并没有要求其出具书面借据或其他债务证据。事后,刘必春购得桑塔纳轿车(旧)一辆,并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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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后来双方生活上发生矛盾,何正芹遂要求对方还款,但遭拒绝。

  2003年9月16日,刘必春给她发出一条短信息,内容为:“小芹,你不要追得太紧,请你相信我刘必春,借你5万块钱,肯定会还给你的……”“小芹,你要理解我,学生刚开过学,我身体也不好,你是知道的,希望你能理解我,一有钱我就还给你……”

  2003年10月13日,何正芹在建湖县公证处对以上短信内容进行了公证。此后,她再次向被告追索债务时,遭到对方否认。

  审理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原、被告债权债务发生在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期间,原告在有与被告结婚长久生活的念头下,没有要求对方出具借据,是符合情理的。被告向原告所发的信息内容,证明被告承认借款事实和承诺还款,其意思表示具有真实性,且短信息经过公证部门的公证,所以信息内容可以成为本案的有效证据。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日京/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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