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700亿社保基金系上安全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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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8日 10:46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 |||||||||
全国首部社保基金监督省级地方法规《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实施 本报讯记者 黄宙辉 报道:全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省级地方法规《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已于本月1日开始实施。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等4部门将运用该法规,对本省现存近700亿的社保基金节余进行监督。该《条例》赋予基金监督工作强大的法律武器,开创了基金监督工作的新局面,还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参保人的知情权。
四大部门协作监督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基金监督的内容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结余等管理的全过程,监督的对象包括监督部门、管理机构、代理发放机构、参保单位、领取待遇人员。这些监督工作将由“四龙”来执行,即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基金监督工作,在基金监督工作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主要责任;财政部门对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三个帐户基金的管理情况、基金帐户开设和基金划拨情况、基金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和管理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监督;地方税务机关对缴费情况和征收情况进行监督。《条例》第十七条至十九条分别规定了基金监督部门工作人员、被监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社会保险金申领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危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或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的,必须实施责任追究。 参保人定期“对帐”得以明确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一个重要内容是,在第十四条明确了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知情权。按照《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无条件公开待遇享受的条件、待遇和社会保险登记的申领手续和程序等社会保险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不少于一次向被保险人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对帐单;缴费单位或个人需要查询本单位或本人的缴费情况、待遇支付和个人账户记录情况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提供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每年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观宇/编制)(来源:金羊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