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奶粉三大国标强制执行(图)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8日 10:20 南方都市报 | |||||||||||
40多种行业标准监管不一,国家质检总局发出整顿铁令 婴幼儿奶粉三大国标强制执行 本报讯(记者黄梦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日前发出铁令,要求各大生产企业务必严格执行婴幼儿奶粉三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而将奶粉行业大整顿推向新的高潮。 据悉,要求强制执行的三项标准为:《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国标GB10767-1997)、《婴儿配方乳粉I》(国标GB10765—1997)、《婴儿配方乳粉Ⅱ、Ⅲ》(国标GB10766-1997)。 三大国标可任选其一 导致“大头娃娃”出现的劣质奶粉,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蛋白质、脂肪等理化指标远远不能满足婴幼儿生长的需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有关人士透露,新的三项强制性标准对于配方粉(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婴幼儿配方豆粉)及补充豆粉的各类营养素限量指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且还区分了适于婴儿(0-6个月)、较大婴儿(6个月至12个月)和婴幼儿(12个月至36个月)的三种不同需要。 一进口奶粉品牌的负责人为此振奋不已。据其透露,以往婴幼儿奶粉的行业标准达40多种,企业时常感到“无所适从”,而各大政府监管部门比如国家疾病控制中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抽检时参照的标准又不尽统一,“给企业送检造成一定麻烦。”该人士指出,新规定出台后,不论是生产企业还是监管单位,在技术与质量控制方面均有了统一依据。据悉,多数进口奶粉沿用国标GB10767,国产奶粉厂家不少则参照国标GB10765、GB10766来生产。 专家解析,《配方I》和《配方Ⅱ、Ⅲ》主要是针对特定配方制定的婴儿配方奶粉标准,“在三项强制性国标中,企业可任选其一,但各项理化指标务必要达到该国标的统一要求。” 标签要明确标注各项指标 三大国标要求生产企业务必尽告知义务,产品标签上不仅要标注执行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还要标注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热量、营养素(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含微量元素在内的矿物质)、净含量、制造者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食用方法、贮藏方法、适宜人群。而婴儿配方标签上还应标明“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等字样。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发言人指出,三项强制性标准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统一管理部门的监管口径,同时又便于消费者选购理想的婴幼儿奶粉。责任编辑:张克然姚虹(来源: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