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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公开选聘国有资产评估机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8日 08:50 中国经济时报

  此前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权旁落到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之手,曾使一企业以零资产被兼并

  本报记者 张建设 通讯员 李晓寰

  “国有资产流失的途径很多,但资产评估无疑是总阀门。对资产评估事前——公开选聘,事中——监督、检查,事后——结果公示的全程监管,改变了过去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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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评估结果实行备案和核准的事后被动监管的局面,为省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的评估工作赢得了主动,也将是省国资委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第一道关。”河南省国资委副主任贾宝顺日前在该省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会议上直言。据悉,此次公开选聘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在河南国有资产评估史上尚属首次。

  使评估机构摆脱企业的左右

  根据前不久河南省国资委颁布的《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受省国资委的委托,河南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对来自本地及北京、深圳等地的34家参与投标的资产评估机构递交的应聘文件进行了公开开标,并将通过选评委员会的评标,最终产生首批国有资产评估机构。

  据了解,在国资委挂牌成立之前,尽管从各省(市)自治区到国家都有相关的国有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和条例,国有企业在改组改制、资产出让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时,也都是要经过合法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但由于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多头管理,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并未完全到位,这就使得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权一度旁落到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之手,并使整个评估过程完全处于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操纵之下,为国有资产流失打开了方便之门。发生在郑州的一起企业兼并案就可从中看出一些猫腻,作为民营企业的兼并方选定评估机构对被兼并方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结果被兼并企业以零资产被这一家民营企业兼并,被兼并企业的职工对此反响强烈。

  “在这种情况下,中介机构完全处于弱势地位。评估机构为自己的生存之计,只好顺从企业的意志,无法保持独立,也很难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估。”河南省国资委产权处处长梁彦军告诉中国经济时报记者。

  而此次出台的《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评估机构“采取河南省国资委公开招标或者企业推荐、省国资委核准等方式确定”。这样,无疑使评估机构摆脱了企业的左右,从制度上保证了评估机构独立完成资产评估工作。

  “由于评估机构处在弱势地位,有苦难言,《暂行办法》的实施,可以还评估机构一个清白之身。”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评估机构负责人如是说,公开选聘一改以前企业一对一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做法,为企业选出更称职的评估机构提供了充分的信息支持和更大的选择范围。

  评标是关键环节

  为做好首次选聘工作,河南省国资委专门成立了由国资委副主任贾宝顺为组长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并制订了《暂行办法》,整个过程包括省国资委发布选聘公告、投标人递交应聘文件、开标、评标等多个环节。

  在此过程的诸多环节中,评标无疑是一关键环节。据梁彦军介绍,评标工作由省国资委国有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领导小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由有关专家、省国资委有关人员和企业负责人代表(管理层收购除外)组成。人员组成的多成分,避免了评标委被一方操纵,从而保证了它对所有投标人的公平、公正。评标结束后,河南省国资委将拟定评估机构在省国资委网站公示3日,待无异议后,由省国资委组织企业与中标资产评估机构签订《资产评估业务委托书》。

  防止“打擦边球”

  评估机构产生后,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的省国资委并非一劳永逸、万事大吉了。河南省国资委还制订了《河南省省属国有资产评估行为规范》。该文件明确了省国资委对资产持有单位——国有企业和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的行为所负有的监管职责。该文件中又分别明确了资产持有单位“应对资产评估的范围明确界定”、评估机构“不漏评、不低估、不高估、不弄虚作假”,同时责成双方签订《委托资产评估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便于配合,并通过避嫌等条款,把双方的配合控制在正当的合乎规范的范围内,杜绝所有可能的串通一气。

  梁彦军说,在评估过程中,资产持有单位与评估机构相互配合“打擦边球”的情况时有发生,其中企业提供什么评估机构就评估什么,造成企业资产漏评的问题尤为突出,如土地和无形资产在以前的操作中常被排除在评估资产之外。

  对于评估机构提交的反映评估结果的评估报告书,其内容包括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评估前后的资产、负债、净资产账面值等须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天。这一公示不仅对评估机构有监督作用,同时也可避免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即国有资产“看守人”在广大职工并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暗箱操作。

  严明惩罚也是河南省国资委实施监管的必要手段,对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评估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或与企业串通作弊提供不实或虚假评估报告等违规行为,轻则“3年内不得承担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业务”,重则“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将永远无缘于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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