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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冠电力(600236)重大事项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8日 06:0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我公司(以下称售电方)于2004年7月5日与广西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称购电方)草签2004年度《购售电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1、《合同》由双方根据适用多年的购售电原则协议和当年预测的电量的电力需求总量,按照同网同类型机组利用小时相当的原则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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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合同》约定我公司2004年度合同上网电量为29.28亿千瓦时(其中:大化水电站21.15亿千瓦时;百龙滩水电站8.13亿千瓦时)。

  3、《合同》对违约超发或少发电量处理做了如下约定:

  在任何时段,如果售电人违反调度指令发电、不发电或违反调度指令超出允许偏差范围发电,造成超发或少发的电量部分为售电人违约超发或少发电量。

  违约超发或少发电量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售电人未经购电人同意擅自开机或停机造成超发或少发的电量;(2)电厂机组超出《合同》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发电经购电人警告无效,或者超出《合同》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即在任何时段,电厂的实际发电功率与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包括临时调整曲线)所定功率的允许偏差范围为:-3~3%。)连续超过5分钟造成超发或少发的电量;(3)紧急情况下,售电人不听从调度要求减少或增加机组出力的指令造成超发或少发的电量。

  对售电人违约超发电量部分,购电人不进行结算,同时售电人还应向购电人支付超发电量违约金。

  年超发电量违约金=年违约超发电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上网电价×2

  4、《合同》约定上网电价按有管理权限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上网电价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目前公司上网电价为:大化水电厂216.56元/兆瓦时,百龙滩水电厂335.00元/兆瓦时。如日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公司上网电价进行调整,《合同》则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新的上网电价。

  本合同尚待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特此公告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四年七月八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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