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信息披露立新规 银监会公布征求意见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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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8日 05:5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北京消息 为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的市场约束,规范信托经营行为和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中国银监会日前拟订了《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就该稿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依法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如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业务经营、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项等,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客户及相关利益人予以公开。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信托公司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应就公司概况、经营概况、会计报告、财务情况说明、公司治理、重大事项等信息编制年度报告;重大事件临时报告。对发生可能影响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客户和相关利益人的重大事件,信托公司应当及时发布重大事件临时公告;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在经营概况中披露的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包括:风险控制状况,即产生风险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和控制政策、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等情况;信用风险状况,即信用风险的表现形式、风险程度及对该风险的管理策略;市场风险状况,即因股价、市场汇率、利率及其他价格因素变动而产生的风险,分析上述价格的变化对公司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说明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策略;操作风险状况,即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等。 关于重大关联交易,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应披露关联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交易的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应当逐笔披露,包括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交易方式、交易金额及报告期内逾期没有偿还的有关情况等。关联交易方是信托投资公司股东的,还应披露该股东对信托投资公司的持股金额和持股比例。 对违反办法规定,在信息披露中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海证券报记者薛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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