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现行增值税规定边境贸易双倍抵扣被叫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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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8日 01:55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国际金融报记者 李卫玲 发自北京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甘肃、新疆、广西、云南省(自治区)国税局立即停止正在执行的边境贸易“双倍抵扣”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7月7日解释,为鼓励边境贸易的发展,国家对以边贸方式
“双倍抵扣”违反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损害税制的统一与严肃性,给税收征管带来隐患,极易诱发偷骗税犯罪,必须坚决制止并严格纠正。通知对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通知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第33条的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不得擅自制定税收政策。其他部门、单位或个人擅自作出的与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对违反规定擅自执行的单位和人员,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地应对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立即停止执行“双倍抵扣”政策。进口货物减免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一律不得作为下一环节进项税额计算抵扣。 税务总局将对边境贸易地区增值税抵扣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有继续执行“双倍抵扣”等不规范政策的,将严肃处理。 在《行政许可法》7月1日实施前,国家税务总局已开始全面清理税务行政审批项目。截至2002年,国务院已经分两批取消了25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2003年8月27日《行政许可法》正式颁布以后,国务院又启动了第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最终确认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结果是:取消44项;保留下放6项,全部为非许可审批项目;保留54项,其中许可项目6项,非许可审批项目48项。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不久将正式下发。 《国际金融报》 (2004年07月08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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