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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信息披露有新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8日 01:23 证券时报

  信托公司信息披露有新规银监会就有关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北京电(记者周菡)为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银监会日前制定了《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上网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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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行办法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应依法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客户及相关利益人予以公开。需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一、年度报告。信托投资公司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应就公司概况、经营概况、会计报告、财务情况说明、公司治理、重大事项等信息编制年度报告。二、重大事件临时报告。对发生可能影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客户和相关利益人的重大事件,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及时发布重大事件临时公告。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暂行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应在经营概况中披露风险控制状况、信用风险状况、市场风险状况、操作风险状况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及客户和相关利益人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信托投资公司应在会计附注中披露关联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交易的情况。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财产经营及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发生重大情况,足以影响信托投资公司持续经营和投资者利益的,应当于披露前及时报告银监会。

  对信息披露的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十五日向银监会申请延迟。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年度报告备置于公司主要营业场所,供客户及相关利益人查阅,并将年度报告全文刊登在公司网站上。信托投资公司应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银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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