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普软件(000583)重大诉讼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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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8日 01:23 证券时报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四川省证监局的督促下,本公司经自查发现:本公司涉诉的以下案件未及时予以公告,现公告如下:
一、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成都倍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倍特)诉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普软件)拖欠工程款一案。 案件的有关情况如下: 成都倍特与托普软件于2001年10月29日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成都倍特为托普软件修建手机电脑制造基地。并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托普软件按初审总价支付工程款的80%,尾款在竣工验收后的半年内付清。2001年10月至12月,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决算,工程总造价为4945697.46元。托普软件仅支付了2864908.3元,其余款项至今未付清。 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托普软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80789.16元,及延期付款利息14万元; 2、托普软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6日开庭审理,做出(2003)成郫民一初字第1124号判决如下: 1、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托普软件向成都倍特支付工程款2080789.16元(其中质保金按约定金额和法定期间支付)及逾期付款利息。 2、逾期付款利息从2002年6月22日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案件受理费33782元,由托普软件承担。 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9日受理了中信实业银行成都分行(以下简称:中信成分)起诉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托普集团)、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普软件)、成都托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普科技)、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炎黄在线)借款纠纷一案。 案件的有关情况如下: 2003年6月27日和2003年7月30日,中信成分与托普集团分别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12份,托普集团向中信成分借款人民币1.36亿元;2003年6月27日,托普软件与中信成分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托普软件为托普集团向中信成分借款中的96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03年7月30日,炎黄在线与中信成分签订《保证合同》1份,为托普集团于2003年7月30日向中信成分所借3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03年6月27日,托普科技与中信成分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1份,约定托普科技以自有财产,为中信成分与托普集团在2003年6月27日至2004年12月27日期间形成的最高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就用于抵押的财产办理了抵押登记。 上述《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签订后,中信成分依约向托普集团发放了贷款。但是从2003年9月21日开始,托普集团即未再按期向中信成分支付前述各笔贷款的到期利息,担保人也未承担担保责任。 中信实业银行成都分行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托普集团偿还中信成分借款1.36亿元及利息(从欠息日起计算至全部本金还清日止,暂计算至2003年12月21日为1954275.94元); 2、请求判令托普软件对托普集团所欠中信成分人民币96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炎黄在线对托普集团所欠中信成分人民币30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4、请求确认中信成分对托普科技为托普集团向原告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权; 5、请求判令托普集团、托普软件、托普科技、炎黄在线承担担保全费和诉讼费用。 2004年3月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对本案做出(2004)川立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1.36亿元的土地、房屋等财产。 三、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6日受理了中国工商银行自贡市分行(以下简称:工行自贡分行)诉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普软件)、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托普集团)、自贡长征机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征机床)借款纠纷一案。 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2003年2月27日,托普软件以保证担保方式向工行自贡分行借款人民币150万元,借款期限1年。托普集团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笔借款到期后,被告托普软件未能按约偿还借款,托普集团也未能履约保证人的担保义务。另,工行自贡分行为保全信贷资产安全,要求托普软件偿还在工行自贡分行的2000万元未到期贷款,此笔贷款由长征机床以自有机器设备为托普软件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原告工行自贡市分行的诉讼请求如下: 1、责令被告托普软件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150万元; 2、责令被告托普软件立即偿还贷款到期利息7286.25元,该利息仅计算至2004年3月20日止,其余贷款利息按人民银行利率规定,计算至贷款本息还清时止,一并偿还原告。 3、责令被告托普集团承担为托普软件提供保证担保的150万元贷款利息的连带清偿责任, 4、责令长征机床为托普软件的2000万元贷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责令上列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同日,本公司收到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04)自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被告长征机床的部分设备,被查封财产不得出售、转移、调换、设定抵押。 四、2004年4月21日,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交通银行自贡分行(以下简称:交行自贡分行)诉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普软件)、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托普集团)借款纠纷一案。 案件的有关情况如下: 2003年8月4日,交行自贡分行与托普软件签订金额为100万元的借款合同,期限自2003年8月4日至2004年3月4日止。托普集团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并签订《借款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以上《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签订后,交行自贡分行于2003年8月4日将100万元划到托普软件账户上。2004年3月4日,交行自贡分行与托普软件、托普集团签订《借款展期合同》,将以上100万元借款展期至2004年9月3日。合同签订后,托普软件违约未完全履行付息义务,交行自贡分行宣布合同项下发放的贷款本金100万元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结清全部所欠利息。 交行自贡分行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托普软件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其相应利息; 2、判令托普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托普软件、托普集团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同日,本公司收到了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民初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本公司持有的交通银行法人股194900股。 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五、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7日受理了交通银行威海分行(以下简称:交行威海分行)诉威海托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海托普)、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普软件)借款纠纷一案。 案件的有关情况如下: 威海托普于2003年8月18日向交行威海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000万元,借款利率0.504%,2003年11月18日到期。由托普软件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到期后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 交通银行威海分行的诉讼请求如下: 1、威海托普向交行威海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191100.00元; 2、托普软件对以上贷款偿还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六、2004年3月31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中国建设银行绍兴经济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建行绍兴支行)诉浙江托普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托普)、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东部软件园)、浙江普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普华)、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普软件或本公司)借款纠纷一案。 此案的基本情况如下: 根据建行绍兴支行与上海东部软件园签订的编号为9992004031最高额保证合同,上海东部软件园愿意为浙江托普自2004年3月8日至2005年3月7日期间,在最高限额3400万元范围内在建行绍兴支行取得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根据建行绍兴支行与浙江普华所签的编号为9992003021最高额保证合同,浙江普华愿意为浙江托普自2003年3月16日至2005年3月15日期间,在最高限额3400万元范围内在建行绍兴支行处取得的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根据建行绍兴支行与托普软件所签的编号9992004021保证合同,被告托普软件愿意为浙江托普与建行绍兴支行签订的编号为12302004010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04年3月8日,建行绍兴支行根据与浙江托普签订的编号为12302004010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向浙江托普发放贷款500万元,该贷款借期从2004年3月8日至2004年10月7日。上述贷款发放后,浙江托普未能向建行绍兴支行归还编号为12302003024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到期贷款本金。 建行绍兴支行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浙江托普归还建行绍兴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支付自2004年3月8日起的相应贷款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计付,利随本清); 2、判令上海东部软件园、浙江普华、托普软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由浙江托普、上海东部软件园、浙江普华、托普软件承担。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3日做出(2004)绍中民二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对此案判决如下: 1、被告浙江托普应归还建行绍兴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应利息(从2004年 3月8日至2004年3月31日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0.531%计算,之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逾期贷款的利率计算),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2、被告上海东部软件园、浙江普华、托普软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受理费35010元,财产保全费26525元,其他实际开支3080元,合计64615元,由被告浙江托普负担,被告上海东软、浙江普华、托普软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上海市南汇区惠南新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惠南管委会)诉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部软件园)、上海托普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托普教育)、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托普集团)土地款纠纷一案。 案件的有关情况如下: 2000年11月10日,惠南管委会与托普集团签订了《征用(出让)土地协议书》,由惠南管委会出让土地作为托普集团建造信息技术学院用地。在事实履行过程中,因考虑实际用地者是东部软件园和上海托普教育,故惠南管委会与东部软件园、上海托普教育达成口头协议,所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给东部软件园、上海托普教育,其他均依照与托普集团签订的协议履行。之后惠南管委会如约履行,为东部软件园、上海托普教育按协议办理了《建设用地许可证》及《上海市南汇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相关材料,并依法代缴了土地出让金,又为东部软件园、上海托普教育办理了房地产权证。根据房地产证实际登记的土地面积,惠南管委会转让给东部软件园土地503.46亩,合计土地使用权转让费为5034.6万元;转让给上海托普教育的土地为226.41亩,合计土地使用权转让费为2264.1万元。截止2003年12月底,东部软件园返还地方税为693.05356万元,已付土地费2072.0775万元,上海托普教育返还地方税为21.631654万元,已付土地费500万元。故东部软件园尚欠惠南管委会土地使用权转让费2269.46894万元,上海托普教育尚欠惠南管委会土地使用权转让费1742.468346万元。 惠南管委会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依法判令东部软件园、托普集团支付拖欠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费2269.46894万元,并承担违约金50.346万元,合计2319.81494万元。 2、请依法判令上海托普教育、托普集团支付拖欠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费1742.468346万元,并承担违约金22.641万元,合计1765.109346万元。 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东部软件园、上海托普教育、托普集团承担。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9日做出(2003)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1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冻结上海东部软件园、上海托普教育、托普集团银行存款人民币4035万元(其中冻结上海东部软件园银行存款人民币以2249万元为限,冻结上海托普教育银行存款人民币1786万元为限),或查封等值财产。 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上海市南汇区惠南新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惠南管委会)诉上海托普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托普教育)、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托普集团)土地款纠纷一案。 案件的有关情况如下: 2000年5月21日,惠南管委会与托普集团签订《征用(出让)土地协议书》一份,由惠南管委会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托普集团建造信息技术学院用地。在事实履行过程中,惠南管委会考虑到实际用地者是上海托普教育,故与上海托普教育达成口头协议,所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给上海托普教育,其他均依照与托普集团签订的协议履行。之后惠南管委会按约履行,为上海托普教育按2000年5月21日惠南管委会与托普集团签订《征用(出让)土地协议书》办理了《建设用地许可证》及《上海市南汇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相关材料,并依法代为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又为上海托普教育办理了房地产权证。根据房地产权证实际登记的土地面积,惠南管委会实际转让给上海托普教育的土地为128.53亩,合计土地使用权转让费为1285.3万元。然第一被告仅支付了600万元,尚欠惠南管委会土地使用权转让费685.3万元。 惠南管委会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依法判令上海托普教育、托普集团支付拖欠的土桥使用权转让费685.3万元并承担违约金12.853万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2003年10月2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3)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1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冻结上海托普教育、托普集团银行存款706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九、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2日受理了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分行(以下简称:交行上海浦东分行)诉上海托普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托普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托普教育)、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托普发展)、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东部软件园)借款纠纷一案。 案件的有关情况如下: 2002年4月22日,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分行与上海托普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三年期9450万元贷款合同,用于上海托普信息技术学院的固定资产建设,由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和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提供该贷款连带责任担保。4月24日,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分行依约向上海托普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发放了9450万元。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分行认为,上海托普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违反了借款合同的有关约定,宣布原借款9450万元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于2003年10月14日前无条件清偿全部款项。 交行上海浦东分行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上海托普教育偿还交行上海浦东分行贷款本金9450万元及逾期罚息(逾期罚息从2003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利息计算标准计付)。 2、判令托普发展和上海东部软件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上海托普教育、托普发展、上海东部软件园承担。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7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如下: 1、上海托普教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交行上海浦东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45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03年12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2、托普发展与上海东部软件园对上海托普教育上述债务中交行上海浦东分行根据上海市南汇区房地产登记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南200315006545”号房地产登记证明实现对上海托普教育拥有的抵押权后剩余未获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托普发展及上海东部软件园承担了上述全部保证责任,有权向被告上海托普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十、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31日受理了中国工商银行绍兴市分行(以下简称:工行绍兴分行)诉绍兴托普信息教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托普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托普教育)、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托普集团)借款纠纷一案。 案件的有关情况如下: 2000年7月31日、8月16日,工行绍兴分行与绍兴托普教育分别签订了总金额为10000万元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两份,分期到期,到期日分别为2003年9月15日1000万元、2004年9月15日2000万元、2005年7月15日2000万元,2006年9月15日2000万元,2007年9月15日2000万元,2008年9月15日1000万元。贷款由托普集团提供最高额保证,最高保证金额为12000万元。合同签订后,工行绍兴分行依约发放贷款10000万元。其中2003年9月15日到期的1000万元贷款已归还。2004年3月30日,绍兴托普教育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其在工行绍兴分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查封金额4560万元。因此,为维护工行绍兴分行的合法权益,工行绍兴分行于查封前扣划绍兴托普教育的20万元存款用于归还贷款,尚余8980万元贷款根据合同规定要求提前收回。 工行绍兴分行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定绍兴托普教育立即归还工行绍兴分行借款本金8980万元及从2004年3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欠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 2、判定托普集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绍兴托普教育承担,托普集团承担连带责任。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7日分别作出判决如下: 1、被告绍兴托普教育应当归还工行绍兴市分行本金8980万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自2004年3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的规定计付,利随本年。 2、被告托普集团对绍兴托普教育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案件受理费、诉前财产保全费、实际开支费,共计932390元,由绍兴托普教育负担,托普集团负连带责任。 十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3月24日受理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杭州解放支行)诉绍兴托普信息教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托普教育)、四川托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普软件)借款纠纷一案。 案件的有关情况如下: 华夏银行杭州解放支行和绍兴托普教育于2003年4月30日签订了的借款合同,约定绍兴托普教育向华夏银行杭州解放支行借款人民币4500万元,期限自2003年4月30日起至2004年4月30日止,同时还约定绍兴托普教育未按约偿付华夏银行杭州解放支行贷款本息或绍兴托普教育、托普软件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恶化,与他人发生债务纠纷等危及华夏银行杭州解放支行贷款安全的情况时,华夏银行解放支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同日,华夏银行杭州解放支行还与托普软件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由托普软件为绍兴托普教育的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至2006年4月30日止。上述合同签订后,华夏银行杭州解放支行向绍兴托普教育发放了4500万元贷款。但绍兴托普教育现未能按约偿付利息,且托普软件财务状况恶化,经营亏损,并涉及重大诉讼事项,已危及华夏银行杭州解放支行贷款资金的安全。为此华夏银行杭州解放支行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支持华夏银行杭州解放支行提前收回贷款,判令绍兴托普教育立即归还华夏银行杭州解放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4500万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602962.42元(利息暂计至2004年3月20日,此后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另计); 2、判令托普软件对绍兴托普教育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绍兴托普教育、托普软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6日做出(2004)杭民二初字第8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冻结绍兴托普教育、托普软件银行存款人民币456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案将于2004年7月29日开庭审理。 十二、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诉托普西北软件园(咸阳)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西北软件园)工程款纠纷一案。 案件的有关情况如下: 2001年5月至2002年4月,新兴公司与西北软件园签订了一系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新兴公司按合同为西北软件园建设了“托普西北软件园”的工程项目。2002年8月12日,工程顺利通过竣工验收。但西北软件园未完全履行其给付工程款的义务,工程总决算额为人民币2230万元,西北软件园仅付了932.987万元,尚欠新兴公司1297.4013万元。 新兴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西北软件园支付新兴公司剩余工程款1297.4013万元及利息,并赔偿损失,同时承担新兴公司的律师费用及追款费用; 2、由西北软件园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7日做出(2003)咸民初字第0000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西北软件园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新兴公司工程款1297.401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3年8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工商企业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按民诉法三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2、西北软件园支付新兴公司因此案而发生的律师费129740.13元。诉讼费83855元、财产保全费72860元均由西北软件园承担。 十三、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咸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安装公司)诉托普西北软件园(咸阳)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西北软件园)工程款纠纷一案。 案件的有关情况如下: 2001年10月至2002年2月期间,建筑安装公司与西北软件园签订了4份工程施工合同,总标的778万元。现该工程已经按质按量完成,经双方决算,总造价为7955164.85元。但西北软件园至今拖欠建筑安装公司三份合同的工程款,三份合同款共计2917368.23元,拖欠1552507.75元。 建筑安装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西北软件园立即给付建筑安装公司工程款1552507.75元,并依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利息。 2、请求判令西北软件园依法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其他诉讼必要的费用。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日做出了(2003)咸秦民初字第1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西北软件园自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建筑安装公司工程款1552507.75元。 2、由西北软件园承担2917368.23元的5%的违约金。 3、本案的诉讼费用23104元及诉讼保全费用10000元由西北软件园承担。 十四、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受理了陕西汇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公司)诉托普西北软件园(咸阳)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西北软件园)工程款纠纷一案。 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2002年6月8日、7月16日,汇丰公司与西北软件园签订了2份建设工程合同,约定西北软件园内装饰工程由汇丰公司承建。合同签订后,汇丰公司按合同履行了合同义务。经双方共同委托陕西华春造价工程师事务所核算(核算费用各承担6000元),2003年4月23日三方共同认定工程总额为2733955.97元,2003年6月20日认定窗帘款为56100元。西北软件园自2002年7月3日至2003年元月28日,共付款1960505元,尚欠汇丰公司823550.97元。 汇丰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西北软件园支付汇丰公司工程款823550.97元; 2、判令西北软件园支付汇丰公司违约金139202.79元; 3、判令西北软件园承担本案诉讼费。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元月16日做出(2003)咸秦民初字第001362号判决如下: 1、汇丰公司与西北软件园2002年6月8日、2002年7月16日所签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有效合同。 2、限被告西北软件园于本判令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付下欠汇丰公司款770832.7元,并向汇丰公司支付违约金139202.79元。 3、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19000元及保全费3000元由西北软件园承担。 十五、陕西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成都大昌电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昌公司)诉托普西北软件园(咸阳)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 案件的有关情况如下: 大昌公司与西北软件园于2002年签订了购货合同及付款协议,由大昌公司向西北软件园供应灯具。大昌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西北软件园却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货款,至今尚欠货款298286.00元。 大昌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 1、要求西北软件园支付货款29828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2、要求西北软件园支付诉讼费及大昌公司追索该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17414.3元,差旅费62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咸阳市秦都区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西北软件园拖欠大昌公司货款298286.00元,从2004年4月起每月支付大昌公司50000元整,并从2003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6个月内本息全部付清。 2、西北软件园于2004年4月支付大昌公司差旅费3000元。 3、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十六、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杭州华育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育公司)诉上海托普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托普教育)货款纠纷一案。 案件的有关情况如下: 2003年5月29日,华育公司与上海托普教育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华育公司供给上海托普教育学生公寓家具1380套,总金额877680元。华育公司在2003年8月31日将教育设备供给上海托普教育。按合同约定,上海托普教育应在收货后3个月内付给华育公司总货款95%,计人民币833796元,合同外供应上海托普教育黑板计人民币3016元,另上海托普教育欠华育公司保证金28460.6元,共计人民币865121.8元。 华育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 1、要求上海托普教育支付华育公司货款836661.2元,及支付2002年保证金28460.6元,合计865121.8元,并承担银行利息。 2、本案诉讼费及诉讼代理费由上海托普教育承担。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8日做出(2003)汇民二(商)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如下: 1、上海托普教育应支付华育公司货款826994元; 2、上海托普教育应偿付华育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其中:总货款870520元的70%即609364元自2003年10月1日计算至2004年1月14日,总货款870520元的25%即217630元自2003年12月1日计算至2004年1月14日; 3、华育公司要求上海托普教育归还保证金36256.9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4、本案案件受理费13861元(华育公司已预交),由华育公司负担555元(已缴纳),上海托普教育负担13306元。 十七、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杭州华育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育公司)诉上海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托普职业学院)货款纠纷一案。 案件的有关情况如下: 2003年5月29日和6月25日,华育公司与上海托普职业学院签订了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华育公司供给上海托普职业学院总金额为550208元的教育设备一批。根据合同约定,2003年8月31日,华育公司将教育设备送到上海托普职业学院,并在验收后使用。现上海托普职业学院欠货款522697.6元,欠华育公司保证金149754.46元。 华育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 1、要求上海托普职业学院支付华育公司货款522697.6元,及支付2001年-2003年保证金149754.46元,两项合计672452.06元,并承担银行利息。 2、本案的诉讼费及诉讼代理费由上海托普职业学院承担。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8日做出(2003)汇民二(商)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如下: 1、上海托普职业学院应支付华育公司货款522697.6元; 2、上海托普职业学院应偿付华育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其中,总货款550208元的70%即385145.6元自2003年10月1日计算至2004年1月14日,总货款550208元的25%即137552元自2003年12月1日计算至2004年1月14日; 3、华育公司要求上海托普职业学院归还保证金141958.16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4、案件受理费11916元,由华育公司负担2478元,上海托普职业学院负担9438元。 十八、上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四川省第十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省建十二公司)请求裁决上海托普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托普教育)支付建筑工程款的仲裁申请。 有关情况如下: 四川省建十二公司经招投标程序成为上海托普教育所属“上海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南区”建筑工程项目的中标人。中标后,双方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2001年4月9日,四川省建十二公司按约向上海托普教育支付了工程质量保证金及工期保证金100万元。2001年9月15日,上述工程全部竣工并报请验收,项目工程款经决算为25206433元。上海托普教育支付工程款20265596元,尚欠工程款4940837元,另应返还保证金450000元。 四川省建十二公司的仲裁请求如下: 1、请求裁决上海托普教育支付四川省建十二公司建筑工程款4940837元。返还保证金450000元。 2、请求裁决上海托普教育偿付四川省建十二公司因延期付款而产生的利息损失计人民币797735.07元(利息计算方法详见清单,上述利息计算到2004年2月28日,以后发生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直至付清。) 3、本案仲裁费由上海托普教育承担。 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于2004年5月20日做出(2004)沪仲案字第0073号裁决如下: 1、上海托普教育应向四川省建十二公司支付工程款4884497元,并退还四川省建十二公司支付的工程质量、工期保证金450000元。 2、上海托普教育应向四川省建十二公司偿付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732347.45元。 3、仲裁费65713元由上海托普教育承担。 十九、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成都时泰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时泰科技公司)诉四川托普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托普电脑)货款纠纷一案。 案件的有关情况如下: 时泰科技与托普电脑于2002年开始建立生意上的买卖关系,由时泰科技向托普电脑供应电脑元器件。合作之初,双方均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在2004年4月至今,托普电脑对双方签订的8份《买卖合同》均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累计欠时泰科技货款503020元。 时泰科技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判令托普电脑立即向时泰科技支付503020元人民币的货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时泰科技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2、由托普电脑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004年3月25日,本案经郫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托普电脑向时泰科技支付501750元,支付方式为:2004年3月31日前向时泰科技支付40000元;从2004年4月1日起至2005年1月25日前向时泰科技支付40000元;余款61750元于2005年2月25日前付清。 2、时泰科技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3、本案征收诉讼费15000元,由时泰科技负担7500元,托普电脑负担7500元。 二十、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4年4月6日受理了杭州庆成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庆成公司)诉绍兴托普信息技术学院(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托普学院)货款纠纷一案。 案件的有关情况如下: 杭州庆成公司、绍兴托普学院于2003年9月11日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绍兴托普学院向庆成公司定购电脑共计476000元整。合同约定,交货后,经绍兴托普学院验收合格后30日内付至合同款的90%,余款1年内付清。杭州庆成公司于2003年9月18日交货,绍兴托普学院出具了验收单。但绍兴托普学院只在2004年1月17日支付了8万元。 杭州庆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 1、要求绍兴托普学院支付合同款396000元。 2、要求绍兴托普学院支付拖欠货款利息8290元。 3、诉讼费及相关诉讼保全费由绍兴托普学院承担。 2004年5月10日,由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杭州庆成公司与绍兴托普学院达成如下协议: 1、绍兴托普学院应支付给杭州庆成公司货款396000元、逾期货款利息8290元,合计404290元,于2004年9月20日前付清; 2、本案的受理费8574元,实际支出费80元,财产保全费2541元,合计11195元,由绍兴托普学院承担。 二十一、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8日受理了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中联集团)诉绍兴市城市建设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建设房产公司)、绍兴托普信息教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托普教育)、绍兴托普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托普学院)工程欠款纠纷一案。 有关情况如下: 2000年8月16日,浙江中联集团前身绍兴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绍兴建设房产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绍兴托普学院(B标)工程发包给浙江中联集团施工。浙江中联集团如期按质量完成施工任务,顺利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工程款决算总额为41354861元。至2001年6月止,绍兴托普共支付1616万元的工程款。绍兴建设房产公司承诺2003年9月30日前付清工程尾款,并明确该款的支付由绍兴托普教育担保。但绍兴建设房产公司和绍兴托普教育至今未履行。因本案所涉工程的报建单位为绍兴托普信息技术学院,又是该工程的最后归口单位,对工程款支付应承担连带责任。 浙江中联集团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绍兴建设房产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欠款25194861元,并支付该款2002年1月1日始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至2004年6月30日为3741436元),以及按日万分之2.1计的逾期违约金(计算至2004年6月30日为4827965元);绍兴托普教育和绍兴托普学院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2、诉讼费用由绍兴房产公司、绍兴托普教育、绍兴托普学院承担。 本案将于2004年7月26日开庭审理。 二十二、浙江省绍兴仲裁委员会于2004年6月26日受理了绍兴第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建工公司)请求裁决绍兴托普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托普学院)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 案件的有关情况如下: 2003年3月18日绍兴第一建工通过招标方式取得了承建绍兴托普学院学生宿舍5号楼的权利。同年3月26日绍兴第一建工支付了保证金40万元。2003年5月12日绍兴第一建工与绍兴托普学院就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绍兴第一建工按约履行合同。经绍兴托普学院认可,工程总造价为10923689元。该工程于2004年9月12日经验收合格后使用。绍兴托普学院应向绍兴第一建工支付工程总价款10923689元,但绍兴托普学院仅支付了5282325.84元工程款。 绍兴第一建工的仲裁请求如下: 1、裁定绍兴托普学院立即支付工程款5641363.16元、保证金4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2.6868万元; 2、本案仲裁费用由绍兴托普学院承担。 本案开庭时间待定。 二十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广州邮电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邮通公司)诉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托普集团)、深圳托普国威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普国威公司)、北京迈托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托普公司)、深圳市宇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信公司)、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器材总公司)、四川托普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托普通信公司)、深圳市中讯广通数码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讯广通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案件的有关情况如下: 广州邮通公司于1988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TOP”商标,1989年10月30日国家商标局予以核准,2000年1月21日,注册商标“TOP”被核准续展。托普集团在未征得广州邮通公司许可同意的情况下,于2001年8月开始在其生产的手机上使用“TOP”商标。2002年托普集团又推出了“myTOP”611及“myTOP”J88型两款手机,其所用商标与广州邮通公司的注册商标相近似。被告托普国威公司系“TOP”系列手机的生产商,而迈托普公司、宇信公司、电子器材总公司、四川托普通信公司和中讯广通公司系“TOP”系列手机的销售商,其生产、销售行为均侵犯了广州邮通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广州邮通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广州邮通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涉案七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手机,并公开赔礼道歉; 2、赔判令涉案七被告赔偿广州邮通公司经济损失12800000元; 3、判令涉案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为诉讼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1日做出(2003)长中民三初字第37号判决如下: 1、托普集团、托普国威公司、四川托普通信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手机产品上使用“TOP”商标; 2、托普集团、托普国威公司、四川托普通信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广州邮通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3、驳回广州邮通公司对迈托普公司、宇信公司、电子器材公司、中讯广通公司的诉讼请求。 4、本案件案件受理费74010元,由广州邮通公司负担22203元,托普集团、托普国威公司、四川托普通信公司共同负担51807元。 本案被告于2004年3月16日对以上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当中。 二十四、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止目前,公司累计涉诉金额(本金)179704.19万元,占200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79.79%。 本公司将继续对诉讼担保和关联方资金占用等问题进行深入自查,如发现,将及时向投资者公告。 今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7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