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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冠科技(600371)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8日 01:23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黑龙江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4年7月7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玉山路18号本公司证券部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共有董事11人,实到董事10人,钱克明独立董事因公外出未参加本次会议,也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行使投票表决权。王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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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董事、高雅青独立董事对会议的三项议案都投了反对票,江廷科董事对议案1、议案2投了反对票。高雅青独立董事未对议案1、议案2发表独立董事意见。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付华廷先生主持,在事前已与各位董事对议案内容进行过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最终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首发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及聘请专业审计机构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核报告>》的议案公司于2002年8月29日首发募集资金13079.33万元,部分资金已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项目和时间进行了项目投资建设;部分资金按法定决策和变更程序依法进行投向变更,截止2003年末,首发募集资金绝大部分已投入使用,各投资项目也已基本实施完毕。董事会按有关规定做出本说明,并决定聘请专业审计机构为公司首发募集资金的使用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核报告》,本《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核报告》是用于万向三农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事宜。公司独立董事胡东先生、马波先生认为:公司两次募集资金投向变更是顺应市场变化而做出的适时调整,符合公司集中资源发展优势产业和产品的战略,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在未变更募集资金的使用上能够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约定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和进度进行;已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项目的决策、执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在募集资金使用中,未发现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效果。公事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2、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关于万向三农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报告书》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公司编制并向广大投资者公告本报告书。本公司已根据有关法规要求对新的控股股东万向三农有限公司的资信、财务等基本情况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和了解。

  公司独立董事胡东先生、马波先生认为:本次收购完成后,将增强公司发展的潜力和抗风险能力;将对公司的长远发展产生积极影响,符合全体股东的根本利益;本次股权转让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存在;本次收购中未发现违背国家有关法律的情况存在;本次收购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和法定程序。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收购行为。

  3、审议通过了《瞿绪标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职务》的议案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瞿绪标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职务,并同意其本人提出的同时辞去兼任的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董事和黑龙江德农种业有限公司董事职务,公司将分别提交各子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胡东先生、马波先生认为:瞿绪标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职务是正常的人事变动,公司尊重其个人的选择,其离职不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黑龙江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7月7日

  黑龙江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书

  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规的相关规定,本人作为黑龙江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文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对万向三农收购本公司事宜发表独立董事意见。

  黑龙江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已向我提交了关于本次收购事项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万向三农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及摘要》、《富华集团总公司持股变动报告书》、《股权转让协议书》、《万向三农有限公司章程》、《万向三农有限公司2003年审计报告(汇伟会司审[2004]第10-070-1号)》、万向三农有限公司关于本次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富华集团关于本次股权转让的董事会决议、万向三农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有关万向三农有限公司的其它材料。我仔细审阅了上述材料并就有关情况进行了询问和了解。现就本次收购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收购行为是建立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

  2、交易价格经双方在评估值基础上协商,考虑该公司现在及未来盈利能力后确定的,是合理的,交易是公开、公平、公正的;

  3、本次收购中未发现违背国家有关法律的情况存在,符合有关法规规定和法定程序;

  4、本次收购决策和变更程序不构成关联交易;

  5、本次收购完成后,将增强公司发展的潜力和抗风险能力,将对公司的长远发展产生积极影响,符合全体股东的根本利益;

  6、本次收购完成后,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没有发现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效果;

  7、同意本次收购行为。

  独立董事(签名):胡东、马波

  2004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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