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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追踪)各方高度关注“东莞新世界规划纠纷”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7日 12:31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业界人士认为此案将对当地房地产业起到警示和规范作用

  本报记者报道:昨日本报独家披露东莞新世界花园规划纠纷,引来各界人士的高度关注。香港《南华早报》记者看完报道后立即致电本报要求提供线索进行进一步追踪,东莞新世界花园业主争相传阅本报,受业主委托的深圳江山宏律师事务所更来电表示,报道观点客观详实,并代表全体业主感谢《民营经济报》对本次纠纷的关注和真实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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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华早报》欲做追踪报道

  昨天较早时候香港《南华早报》一郭姓记者致电本报,表示欲就“东莞新世界规划纠纷”一事进行追踪报道。

  据称,该报记者在看完本报报道后曾致电开发东莞新世界花园的发展商香港新世界集团属下有关公司询问此事,该集团有关人士表示,东莞新世界花园的股权早已易手他人,此事与他们无关。

  深圳江山宏律师事务所江律师也证实,香港新世界集团的上市资料记录显示,东莞新世界花园的股权早在去年8月29日就全部转让出去了。

  业主不满香港新世界的做法

  虽然香港新世界方面声称此事与他们无关,但东莞新世界花园的业主们仍旧不能原谅香港新世界发展商不知会业主、轻易将股权转让他人的做法。一业主代表表示,当初许多业主就是冲着香港新世界的知名品牌才选购该楼盘,现在楼盘出现贬值,业主们认为除了“改规划”的因素外,香港新世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它的退出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楼盘贬值。

  律师估计“私了”可能性甚微

  江律师说,上周六曾召集业主开了一个“碰头会”,大部分业主所持的观点是:不计较金钱得失,只希望发展商恢复原规划,还原以往美丽的小区环境。江称,若业主坚持这种观点,估计与发展商“私了”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因为目前受争议规划区在建单位的施工已进行了将近一半,要发展商“推倒还原”真的很难。

  江律师表示,在处理调查该纠纷的过程中有一个深刻体会,就是深圳、广州等珠三角一级城市在房地产业方面的管理比东莞这些二级城市相对规范许多。有业界人士认为,此纠纷虽然遭遇强大阻力,但如处理得好,将对当地房地产业起到一个警示和规范的促进作用。

  另至记者发稿时止,本报尚未接到东莞新世界花园发展商的相关回应。

  [读者回应]贬值主因:新世界中国地产撤出?

  本报讯记者黄海珊报道:昨天本报头版报道了“百余业主欲告东莞新世界花园”事件后,本报记者立即接到东莞新世界花园一名业主来电。这位读者单刀直入地告诉记者说:“业主抗议擅改规划导致东莞新世界花园物业大贬值只是表层原因。最具价值的股东‘新世界中国地产’的撤离,导致品牌价值下降才是贬值的最深层次的原因。同时,因为股权变更,才有规划擅改的机会。”

  据这位业主介绍,1993年1月,东莞东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香港新城集团共同成立了“东莞新世界商住建造有限公司”。前者占22.8%的股权,后者则占77.2%。让所有业主感兴趣的是,香港新城集团的最大股东是新世界中国地产,它占了49.5%的股份。其它股东来头也不小,有周大福、汇丰银行等香港知名企业。而一直致力于做品牌的新世界中国地产,其参建的这个楼盘,从初期的3000多元/平方米,一直上升至8000元/平方米。特别是其于1999年成功上市后,继续上升的楼价并没让市民望而却步。如这位业主所言,很多业主正是冲着新世界中国是知名地产公司的性质而来。一是信任其多年的品牌,二是信任其作为上市公司对公众的责任心。

  但让业主们始料不及的是,据这位业主透露,2002年12月31日,由于牵涉到一些法律问题,一个未经最后核实的事实是,香港新城集团不得不从正处于热卖的市场中抽身而出,把股权拱手相让给东莞本地一家私营企业———新世纪发展有限公司。这位业主称,业主们的噩梦由此展开。由于股东的变更,不仅规划改变,而且配套的物业管理公司也随之更换,由此造成管理服务质量的急剧下降。

  这位业主认为,目前要打赢官司存在两大难点。一是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新城集团,其股权变更手续也是在香港完成。这样一来,就存在中国大陆的法律适用问题。其次就是,这场官司作为个案来打,一审二审都在东莞进行,业主们对于是否会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心有顾虑。他说,当初之所以要成立合资公司,是当年中国法律所要求。要求地方政府参股,是为了更好保护当地百姓的利益。但现在,发展商的名称虽然没变更,但股东们已全部变更为本土投资者,而他们是否能为本土百姓利益着想呢?

  [专家观点]纠纷暴露修改规划权“盲点”

  消费者可向规划部门提出行政复议

  本报讯记者张伟湘报道:本报关于东莞新世界花园的报道在法律界引起极大反响。广东金桥百信律师所主任、一级律师詹礼愿法学博士认为,新世界花园纠纷实际上暴露了在同类纠纷中往往被忽视的关键问题:在更改原为公共小区或公共配套设施用地的规划时,更改规划权究竟属于谁?

  詹礼愿分析,在现实生活中,修改规划的基本是发展商,最后同意、审批的是政府主管部门。小区的修改规划,往往涉及到数百甚至上千业主的利益。政府在采纳发展商意见审批修改规划时,是否征求了其他相关人,也即业主的意见呢?

  公权影响私权时需征求意见

  从法律角度分析,政府部门的规划和修改规划的行政审批权属于公权,当公权影响到业主的私权时,政府部门要征求相关人的意见。如果意见相左,还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而不能由政府部门下发一纸公文了事。7月1日新施行的《行政许可法》就明文规定了政府部门在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时,应当举行听证。

  詹礼愿说,如果报道细节属实,其他发展商需要警醒的是,目前大型小区的开发,往往是分区逐步开发,发展商需要把全局性的规划告诉消费者。

  业主可提行政复议

  詹礼愿分析,在此次纠纷中,消费者可先向有关规划部门提出行政复议,如果答复仍不令人满意,从行政诉讼角度处理可能更加合理。因为在规划部门同意修改规划的审批文件还没有被依法撤消的情况下,很难追究发展商的法律责任。(晓航/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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