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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苏宁电器招股说明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7日 09:09 中国经济时报

  本报记者 黄域成 陈茗

  董事会是否该换届了?

  7月2日,苏宁电器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苏宁电器”)公告称: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497号文核准,苏宁电器将于2004年7月7日采用100%向二级市场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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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宁电器于2001年6月28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2001109号文批准,由苏宁交家电(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苏宁电器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电器于2001年6月28日召开了股份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据《苏宁电器招股说明书》披露,2004年至今,苏宁电器只召开过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时间是1月29日,主要议题是审议通过《关于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批准了本次募股资金投资项目。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之规定,显然,时至2004年6月27日苏宁电器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已满。这就意味着自2004年6月27日至今,如果苏宁电器未能依照法定时间和程序,对公司董事会履行换届选举,那么,从法律意义上看苏宁电器已形成“权力真空”。

  招股说明书摘要为何不忠实于招股说明书全文?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通过查阅《苏宁电器招股说明书摘要》后发现,苏宁电器董事会又似乎已经换届了。

  据《苏宁电器招股说明书摘要》第三节“发行人基本情况”第七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有关公司董事成员相关情况的记载(见表格)。

  值得关注的是:苏宁电器董事会成员的任职起止日期(2004年6月12日至2007年6月11日)这个重要信息,同样的内容,在《苏宁电器招股说明书》却怎么也不存在。

  为此,中国经济时报记者电话采访了苏宁电器招股说明书指定的公司对外联络人张岚小姐。

  记者:请问贵公司今年已经召开过几次股东大会?

  张岚:两次。一次是今年1月29日,主要是审议、批准了本次募股资金投资项目,另一次是今年6月12日,主要是选举公司新一届董事会。

  记者:是否按规定履行相关的信息补充披露义务了?

  张岚:披露了。你可以查阅《苏宁电器招股说明书摘要》第三节“发行人基本情况”第七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有关董事、监事任职起止日期。

  记者:《苏宁电器招股说明书》怎么没有记载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这个重大事项?这是否属于重大遗漏?

  张岚:……

  电话被挂断了。

  据了解,《苏宁电器招股说明书》、《苏宁电器招股说明书摘要》均属于中国证监会法定的“封卷稿”,招股说明书的签署日期为2004年5月24日,两份文件又是7月2日同一天分别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网站披露的。

  1、根据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第七条“发行公司在发审会通过后有重大事项发生或者需要重新上发审会审核的,我部将暂缓安排发行;无重大事项发生的,办理最终封卷手续”之规定,显然,《苏宁电器招股说明书》是法定的“封卷稿”,《苏宁电器招股说明书摘要》也许仅仅是个随机应变的“盗版稿”,而不是法定的“封卷稿”。

  2、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服书2003年修订》第十三条第三款“股说明书摘要必须忠实于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内容,不得出现与全文相矛盾之处”之规定,显然,苏宁电器为了达到尽快发行股票的目的,公然在监管机关和投资者面前铤而走险地玩起掩耳盗铃的文字游戏。

  面对公司董事会到届是否已经依照法定时间和程序进行换届选举这一重大事件和两份内容不一的“招股书”,投资者最终以哪一份“招股书”作为投资决策依据呢?

  发审会后发生重大事项且不按法定程序披露是否应该暂缓发行?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监发行字200215号)第二条规定:“拟发行公司在发审会后至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之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于该事项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对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作出修改或进行补充披露,主承销商及相关专业中介机构应对重大事项发表专业意见。中国证监会在收到上述补充材料和说明后,将按审核程序决定是否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讨论”。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但其自身并无决策执行职能。为使股东大会的决议得以执行,维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作为公司经营决策与业务的执行机构。董事会为常设机关,对外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业务。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和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组成人员均属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法律事件。

  据了解,苏宁电器于2004年4月26日经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2004年第23次会议审核、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苏宁电器第一届董事会全体成员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依法于2004年5月24日在其招股说明书上签字,中国证监会依照《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第六条“我会在公开发行前2周左右通知通过发审会的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之规定以证监发行字200497号文核准苏宁电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根据上述时间的演化和《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程序的时间要求,苏宁电器第二届董事会换届选举的整个法定程序,从公司股东提名新一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至股东大会召开,最终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所经历的法定时间,恰恰就在今年5月上旬至6月下旬之间,也就是说,苏宁电器第二届董事会换届选举这一重大事项无论其行为是否发生,其性质均属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的重大事项”。

  一家拟发行股票的公司,面对《公司法》、《证券法》和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的有关法规及招股说明书等十分严肃的法律文件,为何视而不见呢?投资者不禁要问:苏宁电器如此发行股票并上市,最终想规避什么?苏宁电器是否应该主动申请暂缓发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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