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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金投资(000633)董事会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7日 06:4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苏州太湖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太湖)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沈中民(3)合初字第364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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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诉讼受理日期:2004年6月30日

  诉讼机构名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苏州太湖企业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绅仕达投资有限公司

  起因及诉讼请求:因苏州太湖与被告于2003年6月17日签订《担保合同》,约定苏州太湖出资8000万元,存于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山路营业部(以下简称德恒证券)用于购买国债并由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德恒证券既未将苏州太湖的8000万元用于购买国债,也无相应资金可以偿还,同时因被告现有资产仅能偿还原告部分出资额,因此苏州太湖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4100万元的连带保证责任。

  3.案件目前进展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30日做出如下裁定:冻结被告北京绅仕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法院现已采取措施,冻结被告持有的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2,583,918股股权(其中32,400,000股已被质押冻结)。

  特此公告。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7月6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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