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金投资(000633)董事会公告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7日 06:4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苏州太湖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太湖)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沈中民(3)合初字第364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1.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诉讼受理日期:2004年6月30日 诉讼机构名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苏州太湖企业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绅仕达投资有限公司 起因及诉讼请求:因苏州太湖与被告于2003年6月17日签订《担保合同》,约定苏州太湖出资8000万元,存于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山路营业部(以下简称德恒证券)用于购买国债并由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德恒证券既未将苏州太湖的8000万元用于购买国债,也无相应资金可以偿还,同时因被告现有资产仅能偿还原告部分出资额,因此苏州太湖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4100万元的连带保证责任。 3.案件目前进展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30日做出如下裁定:冻结被告北京绅仕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法院现已采取措施,冻结被告持有的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2,583,918股股权(其中32,400,000股已被质押冻结)。 特此公告。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7月6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