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钢股份(600282)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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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7日 06:4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OO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7月6日上午在南京市黄埔大酒店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数360,379,3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1.50%,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肖同友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和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了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事项: (一)关于铁水、焦炭委托加工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 为解决本公司宽中厚板(卷)工程项目建成投产后出现的物料平衡问题,本公司控股股东???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配套建设了炼铁新厂。炼铁新厂建成投产后,其铁水和焦炭产品将全部供应本公司。为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保护本公司的利益,本公司与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签订《关于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炼铁新厂加工铁水、焦炭之协议》。 关联股东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在审议本议案时予以回避并放弃对该议案的表决权。 同意2,779,3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关于提名秦勇先生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360,379,3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大会选举秦勇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与第二届董事会相同。 三、律师见证情况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阎登洪、李远扬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二 O O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O四年七月六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