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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立法 依法治市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7日 06:3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公司法》自1994年7月1日正式实施至今已经走过十个年头,《证券法》从1999年7月1日实施以来也有五年时间。实践证明,两部法律的实施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起到了巨大推动和规范作用。同时,我们也注意到,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资本市场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对现行《公司法》、《证券法》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应是摆在有关部门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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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立法很迫切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证券市场出现了很多新情况,面临着不少新问题,《证券法》迫切需要旧貌换新颜。比如说,我国加入WTO后,证券市场如何应对对外开放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党的十六大召开后,如何更好地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更好地发挥优化资源配置、推进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筹集更多社会资金促进经济发展等各方面的功能。凡此种种,都需要我们对现行《证券法》作必要的修改。

  正是看到了这些不足,《公司法》、《证券法》的修改被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当中。值得一提的是,不少法律界专家谏言,两部法律的修改与通过应当同步。因为,就资本市场而言,《公司法》是市场主体法,调整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业务规则等,是《证券法》的姊妹法。同样,具体到上市公司的运作,《证券法》是程序法,《公司法》是实体法,两者在许多具体规定上都有关联。因此,两部法律若能同步修改通过,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公司法主攻可诉性

  今年,人大会议上众多代表就《公司法》的具体问题提出了详细议案后,《公司法》的修改已经从呼吁阶段跨入了立法议程。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现行《公司法》存在的最根本问题是操作性不够,可诉性不强。

  据了解,1993年在起草和讨论《公司法》草案时,当时的基本理念是:公司法的内容应比较完整,基本规范大体具备,框架比较合理。应该说,现行《公司法》贯彻了这一理念,它比较注意框架设计。但是在操作层面的设计上,则显得明显不足。

  比如,有的制度缺少具体内容,缺乏详细规定。对有些不作为的规定,缺少相应法律后果的规则。此外,还有些条款注意了过程设计,却忽视行为人设计。必须肯定,现行《公司法》已对公司设立和运营的程序性规则给予了较多的注意,然而,对这一过程中发生的当事人的责任却未给以足够的注意。

  以《公司法》第111条为例,它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本来,依据这一条,今年上半年的宏智纠纷应该不至于愈演愈烈,因为股东完全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尽快主张权利。然而,由于该项条款缺乏操作层面上的规定,使得没有股东寻求司法救济。而因为相同原因,2000年发生的小股东王金林诉飞乐股份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的官司,不仅操作艰难,最终还没有得到支持。

  鉴于这种种现状,法律专家们指出,《公司法》的修改一方面要适应我国公司参与全球经济竞争的需要;另一方面应增强可诉性,为司法介入公司纠纷提供空间。

  证券法加强前瞻性

  2003年7月18日,《证券法》修改起草组宣告成立,这标志着广为市场关注的《证券法》修改工作开始启动。作为我国最贴近市场脉搏、最触动利益分配的经济法律,《证券法》的修改牵动的利益主体更多,因此其受关注程度也更高。

  应该说,促成《证券法》出台的重要原因之一,是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这一事件使国内对金融风险的重视程度大大提高,尽快出台相关法律,以规范证券市场的意愿占取上风。正因为如此,防范风险成为《证券法》主导性立法思想,而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证券法》规定的显然不够,有关民事赔偿方面的条文更是没有具体实施规定。这一缺乏前瞻性的特点导致《证券法》在实践过程中暴露出操作困难、远离投资者的缺陷。

  尽管这两年先后有两个司法解释,即《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出台,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证券法》可操作性不强的不足,但其并没有真正解决市场上存在的问题。以证券民事赔偿案的结案率来看,目前不足两成。银广夏造假事件自暴露至今,已经两年有余,但目前还只是停留在受理阶段,受害投资者几乎心灰意冷。大庆联谊案从2003年9月开庭到现在已将近十个月,但法院至今没有作出判决。三九医药股东邵先生代表公司就关联方占用资金造成利息损失,以及公司高管未合规披露信息被证监会罚款事由的诉讼请求,法院根本没有收案。凡此种种,均与《证券法》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关,长此以往,不可避免地将造成投资者对《证券法》的漠然和失望。

  因此,法律专家普遍表示,《证券法》的修改应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推进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从实际出发,用前瞻性眼光对一些限制性条款作适当修改。同时,对于民事赔偿责任部分也应尽快完善。修改后的《证券法》既要有利于防范风险,又要有利于促进市场发展;既要有利于发挥证券市场各项功能,又要有利于有效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而为市场创新和长远发展提供足够的空间和法律保障。上海证券报记者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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