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向权利”构筑消费陷阱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7日 04:02 中华工商时报 | |||||||||
本报记者魏好勇 商家交纳的佣金一刻都不能迟缓,并且源源不断地汇入众旺公司的金库。然而,记者却发现,在给消费者的奖励方面却是很少有严格的限定条件,完全凭借众旺公司的信誉来支撑,并且提法也是含糊其辞,并且巧妙地在储值卡上面设置了别人模糊不清的“单向权利”。
说法含糊其辞 如果消费2000元,达到200点,奖励1200元。吸引人的方面规定的非常明确,到了具体奖励的数额和次数却是模糊不清,比如,分数次奖励给消费者,直到奖励完1200元为止,大约10次20个月奖励完毕。 有细心的消费者会发出这样的疑问:奖励的具体时限和每次的奖励金额无法说清,商家交纳的佣金合同上可写得很具体呢,卡的服务费也是板上钉钉,为什么到了付出奖励的时候却含糊其辞了呢,我们可是奔着奖励来的,模模糊糊的又是什么意思? 记者在山东众旺公司商家名录上看到,公司2003年5月开始发放奖励,第一次奖励款为144元,第二次便是119元左右,第三次116元左右;到了最近几个月记者看到,却是105元、103元和101元左右了,并非每次120元,并且数额一直呈逐级递减状态。 记者问众旺公司的一位业务代表,这样逐级递减下去,到了第20个月会不会就到了几十元或者几元钱了?她笑着说,几十元有可能,几块钱不会。 法律界人士认为,公司这样的规定很不合理,由于消费者多数是看着达到1200元奖励去的,然而奖励上面却设定了一些不确定因素,这样就形成了权限向一边倒现象,这样如果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的话很难得到保障。 “赠予性”奖励玄机不少 记者和山东众旺公司办公室主任董小林见面时,虽然其没有接受记者的采访,听到记者的表述后董主任多次强调,公司发给消费者的是奖励,而且是“赠予性奖励”,不是记者所说的返还。 记者花了10元钱办理了一张消费储值卡后才发现,和银行卡一般大的储 值卡背面密密麻麻挤满了持卡须知,其中在极不明显的中间位置有一串文字:该奖励是山东众旺公司给消费者的赠予性奖励。关于奖励的发放办法和标准,本公司有根据系统的发展变化适时变更的权利,恕事先无法逐一通知。 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张英元律师告诉记者,赠予合同是一种实践性合同。合同法第186条明确规定:赠予人在赠予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消赠予。意思是说,公民之间赠予关系成立的基础是建立在赠予物交付上的。因此,只有消费者拿到这种奖励,这种赠予行为才有效。众旺公司将奖励界定为赠予性质,在奖励没发放给消费者之前,随时可以撤回。将来一旦哪个环节出了问题或公司不做了,消费者的这种奖励很难有保障。 山东众旺总经办张主任告诉记者,赠予性奖励和遗嘱的性质一样,立遗嘱的人既可以将自己的财产赠予自己的孩子,也有权利赠予其他人,赠予性奖励也是一样。即使是这样,公司是讲究信誉的,允诺的奖励肯定会兑现,分数次奖励给消费者,直到奖励完为止。 自然消费无从谈起 山东众旺公司倡导的是“自然消费,额外获利”,但在实际买卖过程中却是很难实现。由于商家们知道持卡消费者是为着奖励而来,所以乘机提高商品价格。 记者在位于馆驿街上的一家双星专卖店了解到,本来能打折的鞋,当记者说要持卡购买的时候被告知持卡的就不能再打折了。不是倡导自然消费吗,商家怎敢不遵照执行呢?老板明确地说要把佣金扣出来。 看来,羊毛还是得出在羊身上。 一位70来岁的老大娘既是绿盟公司消费增值公司的业务代表,又是众旺公司的持卡消费者,她告诉记者,自从儿子作了众旺(业务代表)以后,全家人手一卡,消费也自然大方多了,有时不该买的也买了,反正有人给报销一大部分,划算呀! 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中间环节多出的利润还是会流入众旺公司的钱袋里,看来旨在平衡买卖双方利益的众旺公司得到了最大实惠,对消费者而言,众旺公司只是给他们画了一个大饼充饥而已。(7B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