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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优良资产入手推动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7日 01:30 证券时报

  资产证券化是一项以提高资产流动性和融资为目的的金融创新。对于商业银行来说,由于其信贷资产和负债在流动性和期限上的不匹配以及金融业的激烈竞争,使银行内部存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迫切需求。

  一、资产证券化与信贷资产证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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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证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是一项以提高资产流动性和融资为目的的金融创新,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量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重新分配风险与收益,再配以相应的信用担保,最终以其为资产标的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技术和过程。

  二、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选择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产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目前,在我国推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也是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客观要求。但是,以何种信贷资产作为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切入点是首要应考虑的问题。

  1、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理想对象

  资产证券化经历了一个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到非抵押债权资产证券化的过程。这一过程显示,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特别是经济金融化、证券化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原来认为不适合证券化的资产也进入了证券化行列。从原则上讲,只要借助于各种技术安排,提高信息收集与处理能力,设立各种安全机制,提高信用,减少毁约和拖欠,稳定未来现金收入流,降低证券化资产的风险,能够实现证券化的金融资产就会越来越多,以至于有人提出“资产证券化的范围仅受想像力的限制”。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从欧美各国的实践来看,到目前为止,已被证券化的资产种类大致可以分成以下几大类:一是抵押、担保贷款,如居民住宅抵押贷款等;二是各种应收账款,如信用卡应收账款、转账卡应收账款、应收账款;三是各种有固定收入的贷款,如航空机票收入、收费公路或桥梁和其他公用设施收入等;四是各种商业贷款,如商业房地产贷款、各类工商企业贷款、汽车贷款等。

  国外的实践表明,适于证券化的理想资产的特征是:

  1、可理解的信用特征;

  2、可预测的现金流量;

  3、平均偿还期至少为一年;

  4、拖欠率和违约率低;

  5、完全分期摊还;

  6、多样化的借款者;

  7、清算值高。

  很显然,宜于进行证券化的资产的最关键或者说最基本的条件是该资产能够带来可预测的相对稳定的现金流,对缺乏良好收益前景的资产进行证券化无异于缘木求鱼。

  2、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资产选择

  1、优良资产证券化的思考

  我们简单地将商业银行的资产分为优良资产和不良资产。优良资产是指资产按照协议使用,已经及时实现了到期的权益,并有充分的信心和能力保证未来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没有其它可能影响资产信用的情况出现。

  优良资产本身意味着较高的信用和可预见的现金流,通过适当的组合和大量的资产,可以产生稳定的现金流。通过真实出售,可以获得外界高级别的信用支持,实现信用增级。可以认为,采取适当的营销策略,优良资产的证券化能够顺利进行。

  2、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思考

  自1999年4月以来我国相继成立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将资产证券化作为处理不良资产的主要方法之一,标志着国家大规模处理不良资产的决心。但我国商业银行20%左右的不良资产率,隐藏着很大的风险。因此,不良资产证券化成为广泛关注的焦点。

  按照人民银行2002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行的贷款五级分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贷款中,次级、可疑和损失可以归于不良资产。损失是指义务主体不复存在或完全没有履行义务的可能。可疑和次级是指存在或明显将存在违约可能的资产,但未来仍有全部或部分收回权益的可能。次级相对可疑来说,流动性要好,保全的可能性大,违约程度轻。

  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和优良资产证券化相比较,存在以下目前无法克服的困难:

  其一、如何处理损失

  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在于解决资产的流动性问题,实质是对资产的收益、风险、流动性等的重新组合与分配,不会产生额外的收益,不能用来弥补损失或亏损,因此对于损失,资产证券化是无能为力的,损失必须通过核销或其它方法处理。

  对于次级和可疑类,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在处理这两类贷款中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存在损失。如果通过账面价值处理,谁将承担这种一定存在的损失?商业银行不会承担损失,因为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是真实出售,证券对商业银行没有追索权。特设交易载体SPV作为一个特设机构,实际上相当于一个“空壳”公司,没有能力承担损失。外部担保机构对于这种损失更加没有动力承担。

  另一种考虑是根据次级和可疑贷款的期望收益进行折价处理。但一方面,商业银行根本不愿意折价处理,因为次级和可疑贷款以账面价值挂在账上时,不必确认损失;但如果在他们在位时确认损失,他们就可能会承担部分责任,尽管最终总会追究责任,但只要不发生在他们任上就行了。另一方面,商业银行有动力掩盖不良资产的资信状况,通过一些处理减少账面上的不良资产,把损失转嫁出去,从一定意义上说存在道德风险。

  其二、不良资产的稳定现金流问题

  宜于证券化的资产最关键的条件或者最基本的条件,是该资产能够带来可预测的相对稳定的现金流,而银行不良资产能否产生未来现金流或者产生多大的现金流就是一个疑问。按照我国商业银行对不良贷款的认定方法,能够按期付息的贷款都是正常贷款,是银行主要的利润来源,自然不会被列入剥离范围。列入剥离范围的不良贷款中,损失贷款由于不可能产生现金流因而不可能证券化,有可能进行证券化的只是次级贷款和可疑贷款,但其中相当大的一部分因为体制方面的原因造成了长期“沉淀”,根本不可能产生现金流。可以说,不良资产本身就意味着存在极大的违约风险,现金流是极不稳定的,资产证券化其本质上只是一种交易手段而已,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分散风险而不可能消除风险,更不能挽回实际上已经形成的损失。

  其三、信用担保问题

  资产证券化,尤其是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必须有信用担保才能使该证券为市场投资者接受。由于银行不良贷款已存在有明显风险,因此担保主体的寻找将极为困难,虽然国家财政在特定时期必须承担保证责任,但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毕竟是有限的。

  其四、道德风险问题

  不良资产的处理,需要高超的技巧,但SPV没有这种能力,也没有相应的信息;不良资产和商业银行有很大的关联,但真实出售后,变得与它无关,它将不会花精力去处理有关问题,有时甚至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例如商业银行可能要求债务人将用于归还证券化资产的款项转移到非证券化的资产上;商业银行如果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处理不良资产,则对放贷质量也更加漠视,反而使不良资产有膨胀的危险;债务人原先可能为了不破坏与银行的信任关系,尽力履行义务,现在权利义务关系转到与之没有关系的SPV上,债务人更有动力赖帐;如果投资者预期到这种情况,将不会购买这种证券,存在“逆选择”问题。

  其五、商业银行的“旧车市场”效应

  再考虑这样一种情况:市场上同时存在两种证券,一种为优良资产证券,一种为不良资产证券,因为信息是不对称的,信息的披露也是有限的,投资者不能充分了解证券所依附的资产的资信状况或者了解的成本很高,更重要的是可能存在虚假信息(这种现象中国尤为严重)。在一个劣质品充斥的市场里,根据著名的“旧车市场模型”,劣质产品将把优质产品赶出市场,但根据上面的分析,只制造劣质产品对商业银行的意义不大,优质产品对商业银行更有意义,因此商业银行为了树立只生产优质产品的声誉,必须放弃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想法。

  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信息发送是重要的,一种发送信号的方法是尽量将那些成熟的、标准化的合同优先进行证券化,而不是反其道而行之。

  三、我国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探讨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四家资产管理公司(AMC)可以综合运用催收、转让与出售、资产置换、债务重组及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租赁、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手段处置接收的不良资产。为了提高回收率,已经开始运作的AMC把接收过来的企业债权大体上分三类处理:

  1、对既无还款意愿又无还款能力的企业(主要是中小客户),采取破产清算进而核销债权的方式一次性处理;

  2、对于有能力还款但不愿还款的企业,采取提起法律诉讼的方法,通过法律手段追回债权;

  3、对于愿意还款、但目前没有能力还款的企业(大多数为这种企业),采取债转股、分拆重组、行业重组、资产置换、债务置换等方法处置,其中国家经贸委推荐的技术先进、制度不存在问题、产品有市场,只是财务成本高的该类企业,采取债权转股权的方法处理。

  在对上述三类企业债务的处理过程中,除资产证券化以外,其他几种国家规定可以运用的手段都基本上已被或正在被资产管理公司采用。从目前的进展看,债转股手段又是运用得最为普遍的。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处置中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

  ·接收的资产质量较差;

  ·谁来购买这些不良债权,目前国家对于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的投资范围仍有严格限制;

  ·许多企业产权不明,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

  ·担保问题;

  ·政策不明确,如国有资产是否可以对外出售,是否允许民营资本介入的问题;

  ·法律环境问题,目前资产处置方面的立法空白,现行法律与国务院赋予AMC的权利不协调甚至相违背,地方法院对许多诉讼不受理;

  ·四家AMC分设并只收购和运作各自对应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其企业对象必然出现重叠,使得这些公司之间存在不必要的竞争,加大了协调成本与难度;

  ·AMC按账面价值收购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并且不对商业银行具有追索权,使得商业银行不关心或不支持AMC不良资产的处置。

  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的证券化或多或少地面临着上述困难与问题,并因资产证券化是一新型的融资手段,还面临着评级、定价、税收、会计制度等一系列问题。所以,资产证券化这种已在发达国家运用的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的手段,目前还没有被我国AMC派上用场。那么,即使我国开始逐渐运用这一金融创新手段,从理论和实践来分析,也应该从银行的优良资产入手。

  结 论

  资产证券化本质上是一种新型的、也被实践证明是有效的增强银行资产流动性的手段,对解决商业银行优良资产的流动性问题、转换经营方式、分散经营风险、改善管理模式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是,资产证券化并不是解决银行资产质量问题的“灵丹妙药”,对于不良资产转化的没有可靠支付途径、信用级别低的证券,即使有高超的营销技巧,要使投资者有信心接受,也是困难重重的,而且其所产生的副作用必将影响规范的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建立。

  所以,笔者认为,资产证券化的内在要求决定了不良资产的证券化有很大困难,中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首先应该是优良的信贷资产的证券化。

  资料链接

  国外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历程和经验

  从国际资本市场处置不良资产的经验来看,因文化背景、制度模式、市场化程度、法律体系、不良资产的严重程度以及可供使用的资源等方面的差异,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时期运用不同的手段来处置银行不良资产。在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过程中,证券化手段运用得并不多,成功得就更少。

  即便是公认的资产证券化程度很高的美国,被证券化的资产仍然主要是具有天然抵押物的住房、汽车等消费信贷资产。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储蓄贷款银行业(S&L)因为利率变动和内部管理不善而陷入清偿危机。联邦政府成立了清算信托公司RTC(ResolutionTrustCorp)对S&L进行重组和清算,以保护储户的利益和整个银行系统的健康运行。在对S&L进行清算过程中,RTC把大批的S&L信贷资产通过证券化方式在银行贷款二级市场上出售。然而,即使是美国这样一个资产支持证券(ABS)市场规模广大的资本市场中,RTC也只是把其中一部分信贷资产(具有较高质量的逾期住房按揭债权)予以证券化。在1989—1991年间,RTC下属的融资机构RFC(ResolutionFundingCorp)虽然以政府信用担保发行了300亿美元的债务,但最后还是由联邦政府通过RTC注入864亿美元巨资才从根本上解决了S&L的不良资产问题。可以看出,美国运用资产证券化手段解决银行不良资产获得成功主要得益于其建立完善的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和具有极为发达的资本市场以及联邦政府的适当支持,若以此来证明其他国家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显然是缺乏普遍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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