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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存款保险稳固银行体系(国外存款保险制度面面观之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7日 01:22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曹明奎 张登婧

  德国独特的存款保险运行机制是维持德国银行体系稳健的根本保证,并且已经成为国际上存款保险制度成功运作的一个典范。

  银行地位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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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商业银行部门高度集中,三大银行集团为了避免政府干预的发生,各自建立了存款保险方案,即相继设立了商业银行存款担保基金、储蓄银行保障基金和信用合作保障方案

  德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是由非官方自愿存款保险体系和政府强制性存款保险体系两部分构成的。前者是指由德国国内三大银行集团根据各自的需要在1974年以后建立的三个独立运作体系,是在三个银行集团内引入银行间自愿存款保险的基础上形成的;后者则是为了适应《欧盟存款保险指引》要求欧盟成员国必须根据该指引于1995年7月1日起制定实施本国相应的法规并建立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的规定,而于1998年8月建立起来的。

  其中,值得关注的是德国银行体系由三大银行集团和专业机构组成。三大银行集团包括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和合作银行;专业机构包括抵押银行、建筑和贷款协会、专业银行、保险公司等。

  德国商业银行部门高度集中,其中的4家最大银行的资产和存款分别占总量的一半以上。早在1974年,由于当时最大的私人商业银行赫斯塔特银行的倒闭事件对社会造成了很大的震动,三大银行集团为了避免政府干预的发生,各自建立了存款保险方案,即相继设立了商业银行存款担保基金、储蓄银行保障基金和信用合作保障方案。

  另外,在此基础上还建立了流动性联合银行(LCB),以便向虽有偿付能力但暂时缺乏流动性的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1976年德国金融法的修订,使私人商业银行业得以建立起全方位的存款者保护措施,并对所有非银行的活期、定期、储蓄存款给予保障,至此,商业银行自愿参与的自愿存款保险体系正式建立起来了。

  此后的实践表明它的运作是成功的,它使德国在近30年的时间里得以避免发生系统性银行危机或大银行倒闭的现象。目前,德国的强制存款保险制度的完善也在借鉴自愿存款保险制度许多有效的做法。

  实行自愿投保

  与其他国家相比较,德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是具有自愿特征的少数国家之一。银行可以自愿加入存款保险体系,但德国银行联邦协会的所有会员必须全部加入

  与其他国家相比较,德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是具有自愿特征的少数国家之一。银行可以自愿加入存款保险体系,但德国银行联邦协会的所有会员必须全部加入。

  根据德国《银行法》的规定,联邦银行监管局(FBSO)在银行获准加入之前必须向银行联邦协会进行调查。存款保险体系中的成员和非成员必须向其存款人说明存款保险的范围。这一情况在欧洲,目前只有马其顿和瑞士实行自愿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对存款者实行高保障。德国信用合作社、储蓄银行及其信贷银行的存款者,所受保障的最高限额是所在银行责任自有资本的30%。根据银行法的要求,银行的最低资本为500万欧元,因此被保险存款的最低额度为150万欧元。而商业银行平均股权为29.55千万欧元,其平均保险额度约为9000万欧元。那些小型的金融机构,其最低自有资本为600万马克(约300万欧元),其每个存款者所受到的保障至少达到180万马克(约90万欧元),这一非常高的限额几乎等于对存款进行全部保险。

  而在其它一些国家,保险额明显低于德国,如法国仅约6万欧元,英国约2.5万欧元,意大利约为60万欧元,荷兰约2万欧元,希腊约2万欧元,美国最高保障额不到9万欧元,日本不到7万欧元,加拿大不到5万欧元。

  商业银行存款保险资金以及储蓄和合作银行存款保险基金均由成员银行以事前和事后两种方式提供。存款保险基金的成员银行,每年6月30日以其上年度末对客户负债余额的0.3‰缴纳年度保险费。对于不动产抵押银行,鉴于其业务结构不同和保障范围有限,其缴费计算基础不同,缴费比例也不一致。

  另外,当基金资产不足以承担支付需要时,则需缴纳附加保费最高为正常费率的100%。新的成员银行还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增缴0.09%的保费。同时,若基金资产已积累到一定程度,年度保费也可以减免甚至取消。

  新加入基金的银行,除缴纳当年度费用外,还需一次性缴纳相当于当年度费用3倍的基础费用。1998年开始采用风险分类并确定不同的风险费率,支付保费达20年以上且归入最低风险级别A的银行可以免交保费。较高风险级别(B或C)的银行要求支付附加保费最高至正常费率的250%。

  存款担保基金原则上对银行业务中涉及的银行对所有的对非银行机构的债务、对投资公司的债务、债券等保管银行业务的债务均予以保障,但每个债权人的最高保障额为出现支付危机的银行上年度末责任自有资本金(由原始资本、银行拥有的股份额、从利润中提取的积累与发展基金三部分构成)的30%。

  其中,不受保障的包括以银行不记名可转让债券方式所表明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它金融机构对该银行的债权(投资公司的基金资产债权除外)、该银行发行的所有权凭证以及银行同业账户和内部人账户不进行保险。

  此外,出现支付危机的银行的业务主管、合伙人、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孩子拥有的对该银行的债权也不受保护。

  保持优良记录

  德国存款保险制度自建立以来从未发生过大银行倒闭或系统性银行危机

  德国存款保险制度又一特色就是没有公共资金的介入。联邦银行法不允许联邦银行对存款保险体系实施最后贷款人功能。但如果发生系统性银行危机或大银行破产,非官方存款保险制度可能没有足够资金用以偿付存款人,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才可能介入。

  德国存款保险制度自建立以来从未发生过大银行倒闭或系统性银行危机,只出现过小银行倒闭现象。在已经赔付过的案例中,大多数情况下是银行被暂时关闭和处在清算程序中以及账户被转让至另一个金融机构时,存款保险组织才会介入。

  存款保险组织根据成本最小化原则来决定以何种方式赔付,是进行银行账户转让还是直接向存款人支付。迄今为止对所有经营失败银行进行支付的资金均来自存款保险基金,并因此在1983年和1984年将费率提高至0.06%,此期间存款保险没有公共资金介入。

  德国审计协会对自愿性和强制性这两种存款保险制度都进行严格的审计。所有成员银行必须是德国审计协会会员,该协会对所有会员银行进行现场和非现场审计。德国审计协会对于违反了银行法或违反银行业务的相关法律的以及可能增加银行业务风险的情况,可以强制采取一系列纠正措施,其中包括对存款业务量或某种贷款进行限制。

  从1998年开始,审计协会开始根据银行财务状况、管理信息质量和控制系统标准等对银行进行年度评级分类,分为A、B、C1、C2和C3五类。银行可能的信用等级属于机密,不能在广告中使用。不同等级的银行根据不同的费率缴纳保险费。成员银行可以被开除出存款保险体系,特别是银行在提供虚假信息或遗漏信息,以及属于C3信用级别超过两年的情形。

  1998年8月1日,为了适应《欧盟存款保险指引》(1994年5月)和《欧盟投资人补偿指引》(1997年3月)要求,德国颁布并实施了《存款担保和投资人补偿法》,开始在原有存款保险之外建立了一个新的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但除了满足该指引关于保额最低为2万欧元、共同保险为10%以外,基本上参照自愿制度的成功做法。强制性制度仅仅设有商业银行和公共银行两个保险体系,由银行协会管理,但与自愿性存款保险制度分开,并受FBSO监管;资金来源于成员银行缴纳的年保费、特别保费和借款,由财政部确定。

  由各银行协会管理的非官方存款保险制度,因其不受公共监管而不在欧盟法律约束之下仍继续运作,与法定强制性制度相互补充,其保护范围和保额不变,只不过负责对超过2万欧元以上的存款部分进行保险。德国独特的存款保险运行机制是维持德国银行体系稳健的根本保证,并且已经成为国际上存款保险制度成功运作的一个典范。

  《国际金融报》 (2004年07月07日 第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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