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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8人可否投保团体险 不妨借鉴美“关键人物保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7日 01:20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王泽同

  “关键人物保险”在中国尚未开办,在美国却是开办时间很长的一个险种。何谓关键人物?关键人物是指其加盟企业是企业成功必需的,其死亡会给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任何人或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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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情况

  W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是由5名股东共同出资组建的企业,现共有员工50名,5名股东的年龄在33至43岁之间。该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提出投保申请,要求为5名股东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团体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每人主险保额8万元,附加险保额1万元,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妻子;职业类别告知均为一类职业(主险保费每人120元,附加险保费每人30元,团体保费共计750元)。

  由于投保人数少,个人风险保额高,风险相对集中,为对投保团体有一个全面深入的了解,核保人员提请调查人员对此团体进行了生存调查。经调查认为,投保人所述情况属实。以往该公司从未发生过安全事故,5名被保险人在公司从事高级管理和部门管理工作,不参与一线生产作业,参保人员的年龄都处于青壮年时期,反应机敏,面色红润,体态正常,被保险人年龄结构很好。

  核保意见

  根据投保人的告知和生存调查结果,保险公司的核保人员对此团体的可保性问题,形成了三种意见:

  一、被保险人人数不足8人,并且参保员工没有达到单位职工总数的75%,不符合保险条款和承保规则的要求,应该拒保。

  二、与投保公司协调,在投保团体中再添加3个人,补齐8人后再予承保。

  三、根据生存调查结果,从既往和现实情况看,认为该团体发生风险的概率很低,没有逆选择倾向,因此可按一类职业承保。

  观点分析

  笔者经过认真分析,同意第三种意见,对此团体按一类标准费率承保。为深入分析三种意见的形成原因及在核保过程中对承保团体的认识,下面对每种意见进行一个全面的分析。

  第一种意见,犯了“片面主义”和“教条主义”的错误,生搬硬套保险条款,片面理解承保规则,对不符合条款规定的一律予以拒保,这在当今保险市场激烈竞争的环境中显然是不利的。关于对投保团体的理解,在实际工作中不应单纯理解为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一个法人团体内部的小团体同样可以承保。W饲料公司欲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人群其实是一个股东团体,参保比例达到了股东团体总人数的100%,如果对此类团体不予承保,则不利于市场份额的扩大,没有找准规模与效益的平衡点。如果对此类团体不予承保,一些可保业务将会拒之门外,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可持续经营。

  第二种意见,其实是没有摆正“现象与本质”的关系。如果添加3人,从现象上是符合了条款的要求,但是从生存调查的情况分析,在这个团体中,只有这5名股东的风险概率较小,如果再添加被保险人,无疑从本质上扩大了风险的存在,没有透过“现象”看其“本质”。再者,从团险承保规则考虑,为投保而组合的团体是团体险承保之大忌,组合团体带有较大的“逆选择”意图,欲投保的是W饲料公司的一个股东团体,如果再添加3人,这无疑是为获取参保资格而形成的一个组合团体,从风险管理的角度考虑,即为符合团体承保规则的规定而增加了风险的客观存在。

  第三种意见,符合实事求是的观点,有利于风险的控制和业务发展。在此,我们不妨学习一下美国的“关键人物保险”。

  “关键人物保险”在中国尚未开办,在美国却是开办时间很长的一个险种。何谓关键人物?关键人物是指其加盟企业是企业成功必需的,其死亡会给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任何人或雇员。由此可见,关键人物的生死至关企业的生死存亡与发展方向。关键人物保险是企业为某个特定雇员购买的人身保险。投保的目的是,如果企业的关键人物死亡,不会给企业的生存造成致命打击。

  在本团体中,企业的实收资本是由5位股东共同出资构成,如果股东出现非正常死亡,家庭的收入必定受到很大的影响,为此,死者的家属可能会提出退股要求,这样W饲料公司不得不挤占企业资金,会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企业的正常经营肯定会受到难以估量的损失。

  公司的管理者正是基于此考虑,兼顾企业和家庭的利益,公司出资为个人投保,受益人是家属,公司的管理者一旦出现不测,不至于使家庭陷于经济困境,因此不会提出退股要求,能使公司的正常经营得以维持。因此,笔者认为,此团体的投保动机类似于美国“关键人物保险”的投保动机与市场卖点,从这个意义上讲此团体可以承保。

  另一方面,从保险公司的现行条款看,“世纪太平如意卡”保险的保费100元,意外死亡与残疾保额是8万元,意外住院补贴保额是2000元,如果股东中的任何一个人提出投保“世纪太平如意卡”保险的投保要求,保险公司没有任何理由不予承保。

  基于上述考虑,我认为第三种意见在实际工作中没有任何不妥,此团体对于保险公司来讲,属于可保风险的范围,保险公司应毫不疑迟地予以承保。

  通过以上分析,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的核保人员应该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灵活掌握条款与承保规则的运用,全面分析与思考问题,不能使核保工作成为制约业务发展的瓶颈,而应使核保工作成为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参谋,由此全面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不断壮大公司的实力。

  《国际金融报》 (2004年07月07日 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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