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滚动新闻 > 新银行业 > 正文
 
促进中外银行公平竞争(访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6日 03:39 人民网-市场报

  本报记者 焦艳玲

  要加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力度,就必须改革现行境内外资银行的外债监管方式。因此,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于近日实施,使境内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在外债和外汇贷款的管理政策上达到统一,既符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实现中外资银行的国民待遇,促
进入伊妹儿的网络豪宅 新浪点点通个性smsDIY
海纳百川 候车亭媒体 哪里可以免费发短信?
进中外资银行的公平竞争,也有利于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切实防范国家外债风险。

  近日,国家发改委负责人就《办法》的出台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对于《办法》对境内外资银行的外债管理与此前的管理有何区别的问题,国家发改委负责人回答说,首先,境内外资银行从境外借款视为外债,进行总量控制。《办法》出台前,境内外资银行视同境外银行,可自主境外融资,不需外债主管部门批准。现在按照《办法》的规定,将境内外资银行境外借款纳入全口径外债监控范围,进行总量控制和外债登记,按年度申请境外借款总额。其次,境内外资银行向境内机构贷款按照现汇贷款进行管理,不得结汇。境内外资银行向境内机构(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发放外汇贷款,不再视同外债,不需进行外债登记。再次,担保管理政策的调整。境内外资银行对外提供担保,按对外担保进行管理,执行1996年和1997年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发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和《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境内机构为境内债务人向境内外资银行提供的担保按国内担保进行管理。另外,境内机构可以自主选择境内外资银行开立外债专用账户。

  对境内外资银行的外债实行总量控制,是维护我国国际收支平衡,保障我国经济安全和外债安全的需要,也是我国境内中外资银行公平竞争的需要,也有利于促进外汇指定银行业务的健康发展。那么,此次改革的范围为何只包括外资银行?对于其它含有外国资本的金融机构的对外借款将如何管理?据国家发改委负责人介绍,鉴于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外债绝大部分是由境内外资银行借入的,它们也是对内发放贷款的主要外资金融机构。解决了这些机构的政策统一问题,也就解决了大部分差别待遇问题。此外,境内非银行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对外负债方式与银行有较大差别,机构类型也比较复杂。因此,《办法》的规范对象只包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对于境内其它含有外国资本的金融机构(包括有外资参股的中资银行、合资或独资财务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的对外负债,国家外债主管部门将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行业管理的特殊需要,另行制订管理规定。在有关规定出台以前,这些机构的对外负债将按照同类型中资机构的外债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对境内外资银行的外债实施总量控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境内外资银行境外借款的自由度,外资银行可能会发生资金不足的情况。为此,外债主管部门在《办法》中制定了既符合《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又能够满足银行正常贷款业务及流动性需求的指标核定原则。同时,为解决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总量控制保留了一定的灵活性,给予境内外资银行充分发展的空间,允许其在年度中可根据业务需要,向外债主管部门申请一次外债总量调整。另一方面,外资银行对境内机构提供外汇贷款不再受到客户对象和规模的限制,境内机构可以选择境内外资银行开立外债项下专用账户。境内中外资银行在外债管理政策上已基本享受平等待遇。同时,随着境内外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其资金来源也会逐步多样化,吸收居民存款的比例会越来越高,对外拆借应当不是其资金的主要来源。因此,《办法》有利于境内外资银行扩大客户范围,促进中外资银行的公平竞争,并能有效保证境内外资银行的资金需求。

  长期以来,我国对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的外汇贷款一直坚持不得结汇的原则。其主要原因是我国实行外汇管理制度,本外币之间的兑换受到一定的限制。在《办法》实施之后,境内外资银行被视为居民管理,其外汇贷款的结汇也受到限制。个别外资银行担心贷款结汇限制会影响到外资银行的业务。实际上,由于外资银行的主要授信业务集中在贸易项下,而出口押汇贷款是允许结汇的,因此不会对外资银行的业务带来明显影响。

  对于境内外资银行对外提供担保如何管理呢?国家发改委负责人说,从《办法》生效日开始,境内外资银行对外提供担保按对外担保进行管理。境内外资银行应按照1996年和1997年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发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和《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提供对外担保,并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定期登记手续。境内机构为境内债务人向境内外资银行提供的担保,不再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

  《市场报》 (2004年07月06日 第十一版)






评论】【财经论坛】【推荐】【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热 点 专 题
中法文化年精彩纷呈
2003年审计报告
马龙-白兰度病逝
建华企业家课堂
惠特尼休斯顿北京个唱
全国治理超限超载行动
凤凰卫视中华小姐大赛
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不良信息举报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3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