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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央行出台办法商业银行可相互持有次级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5日 11:22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本报讯银监会和央行近日联合发布了《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根据《办法》,商业银行可相互持有次级债,但持有比例不能超过20%。《办法》的出台为国内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提供了规范。《办法》称,巴塞尔委员会原则上不反对商业银行持有其他银行的次级债券。但为了避免商业银行过度相互持有、防范系统性风险,对商业银行持有其他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券按照其核心资本的20%设定了限额。商业银行持有其他银行的次级债券按照100%风险权重计算风险资产。此外,为保证投资人利益,发行次级债的商业银行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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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证金至少应该达到5%,承销机构的注册资本金不能低于2亿元人民币。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中行、建行、工行、农行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要实现在4年内全部上市的目标首先要有足够的资本金。而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筹集资本金的渠道较少,除增资扩股、利润留存和准备计提以外,缺乏高效的补充附属资本的融资工具,这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银行体系的健康发展,通过发行次级债则可改变这一状况。目前国务院已原则批准中行和建行两家改革试点银行发行次级债。国内一些股份制银行也正在通过发行次级债来充实资本金,实现其上市的目标。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田丽)

  (金陵/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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